医疗纠纷律师何宇实务指南医疗损害与司法鉴定实务

第二辑·核心制度责任地图 · 第09篇

决策链:谁来拍板,比有没有开会更重要

作者:何宇律师

复杂病例出事后,病历里常常不缺会诊记录,缺的是一个明确的决定:谁在什么时候、依据什么,决定了继续观察还是手术、保守还是转院。决策链审查的核心不是"有没有开会",而是"该有的判断有没有由有权限的人作出"。

术前讨论:判断标准不是手术大小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

两个常见误读需要纠正。其一,"四级手术才需要 MDT"的说法并不准确,制度对术前讨论的覆盖范围是全部住院患者手术;多学科讨论往往是在此之上,针对四级手术、疑难复杂情形的更高要求。其二,判断是否需要讨论,看的是"是否属于紧急抢救生命的急诊手术",而不是手术级别高低、耗时久暂。

讨论记录要能回答的问题包括:适应证与禁忌证、替代方案、主要风险与预案、参与人员及术者是否到场、结论与理由。行政通报中曾出现两名外院术者均未参加术前讨论、院外会诊与告知同时存在问题的情形,最终与不良结局一并进入责任评价。这里值得注意的还有"飞刀"场景:外请专家实施手术,对外的民事赔偿主体通常仍是医疗机构,内部责任划分不改变对患者的责任归属。

疑难病例讨论:疑难不等于罕见

制度设立疑难病例讨论的目的,是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触发情形通常包括诊断不明、治疗方案存在分歧、病情与预期不符、需要多科协作等,罕见病只是其中一小类。把"不是罕见病"当作不讨论的理由,属于对制度的窄化。

死亡病例讨论还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要求:病情和死因复杂、涉及其他专科或经过多学科诊治的,应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进行了尸检的,应在尸检报告出具后 1 周内再次讨论。这一条在死亡类纠纷中很实用——尸检结论推翻了临床死亡诊断时,医院组织的再次讨论究竟是纠错,还是被质疑为"改病历",讨论记录的时间、参与人与内容就成为关键证据。

与术前讨论一样,缺少讨论记录本身不等于可赔的过错。要落到赔偿,需要说清这次缺失让患者错过了什么:本可提前明确的诊断、本可调整的手术时机、本可启动的转诊。实务中建议把"应对齐的事实线"和"应固定的证据类别"分别列清,避免只停留在"没开会"这一层。

上级医师查房与分级授权

三级查房制度处理的是判断层级。患者病情持续恶化而上级医师未查房,争议点通常不在"查房次数",而在:恶化信号是否已达到需要上级医师介入的阈值;下级医师是否及时请示;请示后上级是否到场或给出可执行的意见;意见是否被记录并执行。

手术分级授权则处理权限边界。低年资医师实施高等级手术,出了问题不能只追问个人技术,还要看机构是否建立了授权与审批、排班是否突破授权、紧急情况下的例外程序是否被如实记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要求明确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和医疗决策权限;《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被责令改正、警告乃至暂停执业。遇到超出自身能力的困难却未及时请求有权限医师支援,是个人执业责任的高频触发点。

新技术准入:签字不能替代审批

近年涉及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的争议,把决策链向上延伸到了机构层面。制度要求医院建立新技术、新项目审批流程;2026 年实施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未经审批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因患者签字而当然免责。

审查顺序应当是三级:机构是否准入 → 项目所处阶段与资质是否如实告知 → 患者是否在充分知悉风险与替代方案后作出明确同意。若医院未说明项目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未告知尚未取得临床转化批准、也未介绍替代方案,那么签字能证明的内容本身就相当有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把说明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规定为医方义务,与机构准入是两道不能互相替代的门槛。

决策链断裂的三种典型形态

形态表现审查重点
无人拍板会诊意见并列,病程无结论是否有明确的决策主体与决定内容
越权拍板权限外人员实施高等级诊疗授权目录、审批记录、紧急例外是否成立
决定未落地讨论有结论,床旁无动作医嘱、执行时间、复查与效果评价

三种形态里,第三种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略。决策链与执行链之间的接缝,通常需要靠医嘱记录与病程记录共同还原。

要点速查

本文依据的公开规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及其释义(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