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实务指南医疗损害与司法鉴定实务

第五辑·死亡案件与尸检 · 第25篇

诱因、基础疾病与猝死:四种情形的原因力分析

作者:何宇律师

"人本身有病,外力只是诱因,所以责任很小"——这类推理在猝死案件中经常出现,也经常被误用。诱因、基础疾病、特异体质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需要按情形分别处理,不能用一个百分比概括。

情形一:自身疾病主导,诊疗过错影响的是机会

典型如腹泻、呕吐就诊后数小时内死亡,尸检证实为病毒性心肌炎。尸检死因指向自身疾病,但医院仍可能被认定承担相当比例责任——因为争点不是"医院有没有造成心肌炎",而是"是否识别出致命风险、是否给予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处置、是否让患者失去了抢救机会"。

同理,肿瘤漏诊案件中,死亡多属疾病自然转归,可评价的是生存期是否缩短;进展性卒中救治延误,评价的是时间窗内本可采取的措施是否被实施。把"死因是自身疾病"直接等同于"医院无责",等于跳过了机会损失这一层。

情形二:轻微暴力叠加特异体质

轻微推搡、拳击后死亡,尸检发现冠心病、脑血管畸形或特异体质,是刑事与民事都常见的难题。评价时通常需要把握三个层面:外力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行为人对特异体质能否预见;外力与体质各自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

刑法层面,原因力越大,被认定主观上有罪过的可能性越高,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书的空间越小,处刑可能越重;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但出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则不属于犯罪(《刑法》第十六条)。民事层面则回到过错与因果关系,重点看有无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处置义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伤病关系有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轻微作用时,依相应条款鉴定;若虽有外在暴力但与本次损伤后果无因果关系,则不应给予损伤程度评定。可见"伤病关系"在伤情鉴定与死亡原因分析中,是两套不同的评价。

情形三:运动、劳累等是"炸药包"还是"导火索"

心源性猝死讨论中,一个有用的区分是:基础疾病是炸药包,运动或劳累往往是导火索。没有导火索,炸药包可能暂时不爆;但导火索本身不制造炸药。原因力分析要回答的是:这一导火索在特定时点被引爆的可预见性、可避免性,以及若及时识别与干预,结局是否可能不同。

这一框架也可用于术后突发死亡:长期卧床形成的深静脉血栓是基础状态,手术时机选择、围手术期抗栓管理是导火索。相关围手术期抗栓指南一般建议,急性静脉血栓栓塞后应尽量将非急诊择期手术推迟至少 3 个月;若两次手术间隔很短、第二次并非急诊,且术前已确诊血栓仍处于脱落高风险期,那么评价重点就落在"这台手术是否必须在当日实施"。

情形四:多个过错与多个因素叠加

现实案件很少只有一个因素。术后感染控制不力可导致腹腔、肺部感染进而多脏器功能衰竭;用药、监护、出血处理、新生儿抢救往往构成连续链条,前一个危险信号未处理,后一个环节就更被动。多宗医疗事故罪判决的归纳也显示,多数定罪案件同时存在多项严重失守,而非单一疏失。

这类案件的原因力分析宜分两步:先把每个因素单独列出,评估其作用方向与大小;再检查因素之间是否存在放大关系。若只写"综合评定为主要原因",就等于把最有价值的分析略过了,也给质证留下了空间。

一个通用分析模板

步骤要写出的内容
列因素基础疾病、外力、诊疗过错、患方行为、偶发事件
定作用各因素单独作用下,结局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
查放大因素之间是否互相强化,哪一环最可能改变结局
设反事实若过错不存在,最可能的结局与时间点
标限度哪些结论受材料限制,无法唯一确定

第五步常被省略,却是意见书可信度的重要来源。死因推断、参与机会评估、临床数据缺失,都会带来不确定性;如实标注,比给出看似精确的百分比更经得起质证。

要点速查

本文依据的公开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十三条;GA/T 1968—2021《法医学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 7.3 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