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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39

肠梗阻合并感染未及时治疗、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案例

长期卧床患者因食欲不振、乏力入院,合并肠梗阻、贫血、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和压疮,后出现持续高热及意识障碍并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据鉴定送检材料记载,患者于2024年1月9日因“食欲不振,乏力20余天”至医疗机构A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肠梗阻2.低蛋白血症3.低钾血症4.中度贫血5.低钠血症6.胃炎可能性大7.间位结肠8.双股骨头无菌坏死9.多处Ⅱ期压疮”,住院行输液补钾、灌肠等相关治疗。2024年1月17日患者出现高烧不退,意识不清,并于2024年1月21日死亡。现双方发生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均认可被鉴定人因感染性发热所致多器官衰竭的死亡原因。因案件审理需要,现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列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受理本案后,审阅了全部鉴定材料,召开了医患意见陈述会并咨询相关临床医学专家,综合分析如下:

(一)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分析

1.院方于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4日对被鉴定人行灌肠医疗行为,灌肠之前未告知被鉴定人灌肠的目的、方式及其并发症等,院方存在医疗措施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2.院方于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4日对被鉴定人行灌肠医疗行为,但未见院方灌肠类型、灌肠操作详细过程及灌肠过程中患者的反应等记录,院方存在病历材料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3.根据送鉴材料,被鉴定人入院时血清白蛋白浓度21.70g/L,属于重度低蛋白血症,亦存在贫血的相关指标异常,由于被鉴定人入院首日院方医嘱禁饮食,院方应考虑到输注白蛋白或其他提升白蛋白的医疗措施的必要性,以提高机体机能,增强抵抗力等并告知被鉴定人或其住院期间的代理人,院方未及时给予提升白蛋白的医疗措施,存在未予及时相关治疗的过错;

被鉴定人入院时血生化检查见C-反应蛋白、中性粒细胞比率等高于正常范围,提示被鉴定人入院时存在细菌感染、慢性炎症等情况,后期复查的血生化检查亦体现被鉴定人存在细菌感染、慢性炎症的情况存在,院方未及时给予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以根据检查结果指导精准用药,院方未予相关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存在过错。

(二)诊疗过错与目前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医疗机构A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措施告知不充分、病历材料书写不规范、未予及时相关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感染性发热所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原因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案中,被鉴定人入院时即存在肠梗阻、细菌感染、低蛋白血症、贫血及电解质紊乱等情况,机体抵抗力较同龄人弱;其身体多处压疮形成,表明被鉴定人活动能力、营养状态等较其同龄人差,自身健康状况明显欠佳;

结合以上情况综合分析,院方的诊疗过错促进了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进展,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相关规定,院方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对当事人的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了被告的具体过错行为,也对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大小作出了结论,原、被告均对该鉴定意见书内容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鉴定书予以采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医疗机构A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故本院酌定被告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37698.48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7698.48元。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