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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死住院期间病情加重、溶栓介入延误七级伤残案例

脑梗死患者住院期间新发梗死并左侧偏瘫,医方未及时完成MRA、调整方案和评估溶栓介入;鉴定次要原因、七级伤残,法院判30%责任。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据送鉴材料记载:患者2023年1月31日以“头晕8个月,左侧肢体乏力1月,加重1周”为主诉入住医疗机构A神经内科,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反流性食管炎、双肺结节、脑术后、腰椎术后,入院后给予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于2023年2月9日出院。2023年2月13日以“左手指麻木1天”为主诉再次入住医疗机构A急诊科病区,患者入院后医方给予双抗、降脂、稳定斑块、改善循环、高压氧等治疗,患者2月23日左侧肢体活动不灵较前加重,患者2月25日出院。出院后次日就诊于医疗机构B,2月27日以“急性脑梗死”收入医疗机构B神经内科,经治疗后患者病情好转于3月8日出院。其后患者就诊于各医院行康复治疗。

现因审判需要,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伤残等级2023年2月13日以“左手指麻木1天”为主诉再次入住医疗机构A急诊科病区,患者入院后医方给予双抗、降脂、稳定斑块、改善循环、高压氧等治疗,患者2月23日左侧肢体活动不灵较前加重,患者2月25日出院。经临床行相关治疗后,目前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经查体患者目前左侧肢体肌力4级,右侧肢体肌力正常,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1.4)之规定,构成七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被鉴定人上述损伤,经临床行相关治疗后,在损伤急性期及术后需要卧床限制活动,增加营养以促进损伤愈合,其日常生活行动需依赖他人帮助完成,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4.7.2及B.1.2之规定,其本次所受损伤建议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以60日、营养期以60日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当事人,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七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以60日、营养期以60日为宜。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北京明正《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原因范围。当事人依据本案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医疗机构A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医疗机构A对因本次医疗损害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主张医疗机构A对其损失按照44%的比例进行赔偿,医疗机构A辩称赔偿比例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综合考虑病人的体质差异、复杂的疾病基础、疾病的自然发展与转归、疾病所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诊疗风险、医疗过错等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当事人因本次医疗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由医疗机构A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经审查本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存在因治疗涉案医疗损害行为导致的疾病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其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26320.37元(87734.57×30%);

二、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误工费3775.48元(12584.92×30%);

三、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7200×30%);

四、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护理费2543.22元(8477.4×30%);

五、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营养费900元(3000×30%);

六、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交通费450元(1500×30%);

七、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鉴定费9000元(30000×30%);

八、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残疾赔偿金123770.4元(412568×30%);

九、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精神抚慰金12000元;

十、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