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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97

分娩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严重窒息、次要原因案例

分娩过程中患儿发生严重窒息,医方产程观察、分娩决策和新生儿复苏存在过错,鉴定为次要原因、参与度16%-44%。

已出鉴定意见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据送检材料介绍:孕妇当事人2024-11-11因“停经38+5周,胎心监护异常”入医疗机构A,初步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先兆临产(孕1产0孕38+5周左枕横先兆临产),2024-11-19经阴道助娩一男婴,临床诊断为严重的出生窒息。

患方认为医疗机构A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为妥善处理此医疗纠纷,现德安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孕妇当事人2024-11-11因“停经38+5周,胎心监护异常”入医疗机构A,初步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先兆临产(孕1产0孕38+5周左枕横先兆临产),2024-11-19经阴道助娩一男婴,临床诊断为严重的出生窒息。

1、孕妇当事人因“停经38+5周,胎心监护异常”入院,医方对其初步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先兆临产(孕1产0孕38+5周左枕横先兆临产),入院后监测血压、血糖,指导糖尿病饮食、行胎心监护等,符合诊疗规范。

2、新生儿窒息(asphyxiaofnewbor)指新生儿出生后1min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而导致低氧血症和混合性酸中毒。本案患者出生时1minApgar评分2分、5minApgar评分6分、10minApgar评分6分,血气分析:PH:6.93PCO₂:65.5mmHgPO₂:35mHg,临床诊断为出生时严重窒息,临床诊断正确。孕妇在宫口开全之前(第一产程),胎儿胎心音正常范围。

第二产程过程中,在2024-11-1910:20胎心下降至114次/分,医方嘱孕妇吸氧,改变体位的方法,胎心音恢复135次/分,之后胎心音又下降,10:24胎心音100次/分,医方立即手转胎头,指导产妇用力,现未送检10:20至10:43电子胎心监护,10:43至11:01期间电子胎心监护为II类,于11:05娩出胎儿。以上提示分娩异常发生在第二产程,第二产程过程中,胎心音有反复下降情况,虽经孕妇吸氧、调整体位、手转动胎头措施,但胎儿心电监护仍为II类,提示胎儿存在缺氧情况,医方应考虑胎儿窘迫,尽快结束分娩。

此时胎头双顶径位于S+3,转剖宫产的风险较大,医方优先考虑阴道助产尽快结束分娩,未见明显违反诊疗常规之处。但从10:25医方准备快速分娩,10:35分胎方位转至LOA,至11:05胎儿娩出,未做到尽快结束分娩,与新生儿出生时严重窒息存在一定关联性,说明医方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3、新生儿出生后,医方对其进行清理气道、气管插管复苏囊加压给氧、胸外按压等复苏措施,符合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上过错与新生儿出生时严重窒息存在因果关系。鉴于分娩过程中发生胎儿窘迫为难以预测的情况,医方分娩前已告知相关风险,出现胎儿窘迫给予了相应的措施,新生儿出生后也进行积极的复苏。故建议医方对当事人的诊疗过错在患者出生时严重窒息的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评定为次要原因力,参与度建议为16%-44%。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患者出生时严重窒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在患者出生时严重窒息的后果中原因力大小评定为次要原因力,参与度建议为16%-44%。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