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据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提供材料记载和医患双方听证会陈述:2024年3月13日,患者因停经39+6周,计划剖宫产入医疗机构A行剖宫产术,术后出现膀胱瘘。现法院委托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通过对鉴定提供材料中病历资料分析,参考听证会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及书面陈述材料,并结合相关专家讨论和目前临床医学、法医学理论及实践等,形成以下分析意见:
患者因停经39+6周,计划剖官产,于2024-03-13入住医疗机构A。入院后给予完善检查,明确诊断,排除手术禁忌后,于3-14日在硬腰联合麻醉成功后行子官下段剖官产术。
子宫下段剖官产术目前属于产科领域中相对成熟、安全的手术方式。因子宫在盆腔中的解剖位置邻近膀胱、输尿管、直肠等脏器,且孕晚期随着子宫体逐渐增大,膀胱被向上向前挤压,术者在手术前需熟悉解剖关系,下推膀胱分离腹膜反折时应轻柔、谨慎操作,以免造成膀胱损伤;术中缝扎止血时应准确把握缝合深度,避免伤及膀胱。医疗机构A在患者剖官产术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根据委托材料记载:患者于2024-3-18日转入泌尿外科,行膀胱镜探查术,术中见“膀胱右侧后壁可见部分缝线影,表面可见黄白色黏液样物质附着,其上,右侧后顶壁处粘膜可见一处裂口,直径约1cm左右,周围粘膜发红水肿,裂口处探查可见黄色脂肪样组织,考虑为膀胱瘘裂口”;2024-6-13医疗机构C膀胱镜检查:膀胱后壁可见裸露的缝线,缝线周围疤痕样改变,缝线深处向后方形成窦道,经导尿管向膀胱注射美兰,可见阴道内有淡蓝色液体流出。
因此,患者术后“产伤性膀胱损伤、膀胱瘘,膀胱子官瘘”之临床诊断成立:根据2025-6-3医疗机构D膀胱镜手术报告单:膀胱右后壁见一大小约1.5*1.0*1.0cm结石、双侧输尿管口清晰,喷尿好,无喷血,后唇轻度抬高,后尿道未见异常。由此可知,目前患者膀胱子官瘘瘘口已临床愈合。因此,损害后果为病程延长,诊疗费用增加。
考虑患者既往有剖官产史,膀胱后壁可能与子官下段切口粘连,使得膀胱异位、解剖异常,膀胱反折腹膜层次、界限不清,客观上造成术中膀胱下推困难。其次,患者以腹胀为首发症状,考虑其既往有剖官产手术史、盆腔粘连严重以及肠功能恢复缓慢等因素,此为患者术后膀胱损伤诊断的干扰因素。
综上,医疗机构A对患者剖官产术中操作不够谨慎,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病程延长,诊疗费用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院方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评定为主要原因。
四法大司监中心[2026]油临吆字前206母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1.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问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
2.患者此次损伤不构成伤残。
鉴定记载误工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在所附文字中识别不清,本页不据此填写具体天数。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医疗机构A于2024年3月14日在硬腰联合麻醉成功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出现膀胱瘘,就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与当事人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本案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剖宫产术中操作不够谨慎,存在过错,建议院方过错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评定为主要原因。
参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参与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75%)”,综合考虑本案鉴定机构提出的“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目前属于产科领域中相对成熟、安全的手术方式,……,术者在手术前需熟悉解剖关系,下推膀胱分离腹膜反射时应轻柔、谨慎操作,以免造成膀胱损伤”及“当事人既往有剖宫产史,膀胱后壁与子宫下段切口粘连,是的膀胱异位、解剖异常,膀胱反折腹膜层次、界限不清,客观上造成术中膀胱下推困难,……”等多项因素,本院酌定医疗机构A就当事人医疗损伤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推荐比例的基础上适度上浮至80%,由医疗机构A按照80%的比例就当事人因案涉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当事人因案涉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的类目及具体数额,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7、住宿费,当事人主张为1931.44元并提交了相应的住宿费发票,但其病历显示其系于2024年11月25日在医疗机构B就诊并主张了当日的住宿费177元,其于2024年11月26日在相关服务机构的发票176.55元未见相应的病历予以佐证,本院无法认定,因此对于可以与住院病历等相互印证的1754.89元,本院予以采信,超出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73873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