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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61

髋关节置换术后坐骨神经损伤、七级伤残案例

患者髋关节置换术后出现右侧坐骨神经损伤和持续肢体功能障碍,多次接受康复及专科治疗。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患者因右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住院,诊断包括右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继发骨关节炎及股骨头坏死。接受右侧全髋关节置换后,即出现踝关节背伸、跖屈受限,医方先后考虑神经水肿、神经损伤及梨状肌综合征,给予康复等处理。

约七个月后,患者转院接受右坐骨神经探查修复术。术中发现坐骨神经被股骨近端钢丝勒住,局部卡压变扁、两端水肿增粗,与周围组织粘连。后续剪断并取出钢丝、松解神经,对严重受压的部分进行修复;其后仍遗留显著下肢功能障碍。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认为,患者原有疾病、症状及保守治疗效果支持全髋关节置换的适应证,争议不在于“是否应当手术”。关键是术中预防股骨劈裂使用钢丝捆扎时,未避开坐骨神经走行,将神经与股骨一并捆扎,造成卡压损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术后立即出现踝部运动异常,本可提示坐骨神经损伤或受压。鉴定指出,医方重视不足,早期仅考虑水肿,未及时通过影像及必要的手术探查查明原因;后来超声虽发现局部异常,仍未结合手术经过及时识别钢丝卡压,延误了解除压迫的时机。

后续探查发现的钢丝卡压,提供了连接手术操作与右侧腓总神经、胫神经功能受损的直接事实基础。鉴定综合患者自身病情及治疗风险后,认为医疗过错是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80%—95%;该范围是技术评价,具体赔偿仍以裁判为准。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建议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60日、营养期90日。医方过错与右侧腓总神经、胫神经功能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80%—95%。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经本案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右腓总神经、胫神经”功能受损之间的在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80-9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并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医疗机构A按88%的过错参与度承担责任。

以上损失由被告医疗机构A承担88%的赔偿责任,即650482元[(医疗费82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护理费16000元+误工费1768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9000元+鉴定交通费126元+住宿费6672元+鉴定费14000元+伤残赔偿金4515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829.33元)×88%+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50482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