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补充鉴定异议回复,重点为感染性休克识别、病情评估和复苏措施。原法院调解约定赔偿290000元;新增回复不改变该金额,也不据此认定已经履行。
诊疗经过
患者有高血压、房颤及既往腹部手术史,因发热伴畏寒、乏力、右上腹疼痛到发热门诊就诊。当天检查提示血小板下降、降钙素原明显升高,医院联系其返回复查。腹部超声考虑肝脓肿早期可能,给予抗感染治疗并请外科会诊;因拟住院科室无床位等原因,患者再次离院。
当晚约22时20分,患者因低血压再次到急诊,血压74/50mmHg、心率151次/分,经补液和升压处理后收入急诊ICU。次日清晨发生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抢救恢复循环后病情仍极危重,后在放弃积极救治措施后临床死亡。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发热门诊首次检查后,降钙素原大于10ng/ml,伴血小板下降、白细胞及C反应蛋白升高,提示重症感染或可疑脓毒症。鉴定肯定了通知返院复查、完善检查和经验性抗感染的处理;同时指出,缺少生命体征监测记录,未能留院观察、及时收住院,使患者丧失了早期救治机会。
再次到急诊后,医院初步按感染性休克处理,实施监护、补液、升压并收入ICU,符合基本诊疗方向。但鉴定对早期液体复苏的充分性提出异议:护理记录显示入院3小时内输入液体量低于1500ml,复苏量不足可能影响缺氧改善及预后。后续病情危重阶段的支持治疗、抢救措施中,鉴定未见明显过错。
患者感染性疾病发生于院外,其发生与临床诊疗行为无关。鉴定还考虑了患者就诊时间短、病情进展迅猛、临床救治困难等因素。由于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及重要脏器基础病变未能从病理层面明确,因此相关责任归属仍需结合庭审判断。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为次要原因范围。该意见供法院结合庭审及未进行尸检的责任归属,综合确定民事责任与赔偿程度。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2026年4月17日前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0000元;
二、患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就此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患方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