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新增回复围绕闭塞性质、术前评估和术中处置展开,维持主要原因的技术评价。回复同时区分病历书写缺陷与具有因果意义的诊疗过错。尚未见最终赔偿裁判。
诊疗经过
根据病历材料:2025年05月04日患者因“言语不利20小时”入院。诊断“脑梗死、高血压病”,入院后予抗栓、脑保护等治疗,并于当日行“脑血管造影+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开通术”,术中患者突然烦躁、舌后坠,不能言语,左侧肢体不能活动,予气管插管、ICU会诊,后转入ICU。05月09日患者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告知风险后于当日转院。后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10月18日出院时言语清晰度改善,左耸肩肌力2级,余上肢肌力0级,肌张力0级,左下肢伸肌、内收肌力2级,余肌力0级,肌张力0级,坐位平衡1级。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手术指征不明确、手术时机把握不严谨。发病6小时内的前循环大血管闭塞患者,符合以下标准时,建议血管内取栓治疗:卒中前mRS评分0~1分;缺血性卒中由颈内动脉或大脑中动脉M1段闭塞引起;NIHSS评分≥6分;ASPECTS评分≥6分。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本例患者符合急性缺血性卒中,其系言语不利20小时入院,入院时已过血管介入治疗的时间窗,且入院时NIHSS评分3分、发病前mRSO分,其手术指征不明确。即使医方认为本例患者是慢性闭塞患者,但在其病情平稳的情况下,亦无急诊治疗指征。
2.术前评估不全面。发病24h内的急性前、后循环大血管闭塞患者,经过临床及影像筛选后,当符合现有循证依据时,均推荐血管内取栓治疗。虽然患者进行了常规CT检查及MR检查,但未行灌注显像充分评估患者情况。
3.术中处置欠妥。根据动检病历材料,突发烦躁、呼吸困难、左侧肢体不能活动,结合影像学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出血可能性大。医方对此判断不准确,选择再次行血管开通等相关治疗。
4.病历书写不规范。根据送检病历材料,虽然医方《缺血性脑血管病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中有替代医疗方案的描述,但该替代医疗方案记载“药物保守治疗血管不能开通,不能改善血流”,该描述可能会对患方的判断、选择存在误导。
(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按照SF/T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5-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标准,进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与判定如下:
2025年05月04日患者因“言语不利20小时”入院。诊断“脑梗死、高血压病”,入院后予抗栓、脑保护等治疗,并于当日行“脑血管造影+右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开通术”,术中患者突然烦躁、舌后坠,不能言语,左侧肢体不能活动,予气管插管、ICU会诊,后转入ICU。05月09日患者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告知风险后于当日转院。后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10月18日出院时言语清晰度改善,左耸肩肌力2级,余上肢肌力0级,肌张力0级,左下肢伸肌、内收肌力2级,余肌力0级,肌张力0级,坐位平衡1级。
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本例患者脑梗死的诊断明确,但其入院时已发病20小时,且入院时症状表现轻(NIHSS评分3分),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手术指征不明确、手术时机把握不严谨,在患者入院当日下午即行血管介入治疗,并且术前检查不全面,未充分评估患者血管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手术指征;此外,术中对患者病情变化原因判断不准确,在出血可能的情况下,仍再次行血管开通治疗。结合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不利、言语障碍的损害后果分析,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例患者脑梗死诊断明确,术中出血属于血管介入治疗的手术并发症之一,医方术前告知患方相关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确认;
其出现反流误吸与术前禁食时间短(经听证会现场询问,患者于手术当日上午10:30进食),自身肥胖(178cm、120kg)及术中意识下降等情况有关。结合患者损害后果分析,患者术中病情变化系相关手术的并发症之一,与其原发性疾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患者自身原发性疾病特点以及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综合分析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患者左侧肢体活动不利、言语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