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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节手术后大面积脑梗死、脑疝死亡案例

患者因肺结节住院治疗,围手术期发生颈内动脉闭塞和大面积脑梗死,虽接受急诊介入取栓,仍形成脑疝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根据送鉴材料记载:2025年6月10日,患者因“发现肺结节1年半余”入住医疗机构A,行胸腔镜下右肺上叶尖后段切除及纵隔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第1天突发意识丧失,考虑急性脑梗死,行颅内动脉取栓术后患者大面积脑梗死,6月16日出院后当天死亡。现法院委托本机构,就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根据术前影像学摄片、术中病理结果,患者右肺上叶结节、右肺浸润性腺癌的临床诊断明确,存在手术适应症,行胸腔镜右肺上叶尖后段切除、纵膈淋巴结清扫术,术式合理。2025-06-13(13:30)突发意识障碍,排除脑出血可能,患者急性脑梗死的诊断明确,存在颅内动脉取栓适应症,无绝对禁忌症,医方上述医疗行为不违反临床诊疗规范。

2、术前脑血管检查评估欠充分:患者有高血压病史,术前颅脑核磁提示存在多发陈旧性脑梗死改变,术前应对颅内外血管情况进行相关检查,如MRA、CTA或颅内血管超声检查等,或相关专科会诊,以明确颅内外血管情况,评估手术并发症风险。

3、取栓术后影像学检查欠及时:颅内动脉取栓术后,应尽快复查颅脑CT以明确术后恢复情况、排查并发症,医方取栓术后未及时复查颅脑CT;另据护理记录,患者术后次日凌晨6点发现双侧瞳孔散大,不除外脑疝形成可能,直至当天09:05行颅脑CT检查,医方在患者病情变化后的影像学检查不及时。

L4、死亡原因:本例未行尸检,根据委托方质证笔录及循证会所获信息,原被告对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推断死因,不持异议。依据现有鉴定材料,考虑其死因符合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胸腔镜术后高凝状态情况下,引发左侧颈动脉闭塞致急性脑梗死,颅内动脉内取栓术后,无效再灌注基础上合并再灌注损伤,导致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

5、患方所诉其他诊疗行为,经审阅送检材料,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直接关联性。

(二)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本例,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方面自身因素上,患者存在陈旧性脑梗死、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致双侧颈动脉存在动脉粥样硬化表现,增加了脑血管意外的风险。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的复杂性给临床诊治带来了困难和并发症风险;术前告知了再通后大面积脑梗死的并发症可能,相应风险需医患共担。另急性脑梗死动脉取栓术后,并发无效再灌注及再灌注损伤,属可预见但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

另一方面诊疗行为规范性上,医方存在术前对患者脑血管的检查评估欠充分、取栓术后影像学检查欠及时的医疗过错,诊疗过程中对患者个体化基础疾病的潜在风险警惕性不足,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在损害后果的发生发展中,起到一定的诱发/促进作用。同时,纵观诊疗经过及既往病史,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的转归、诊治风险的共担以及不可完全规避的并发症,均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要关联性。

综上,参照相关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分级法律法规、理论研究成果及解释等,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至次要。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至次要。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经本案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至次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并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当事人的各项损失,被告医疗机构A按20%的过错参与度承担责任。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81750.7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