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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09

复发性垂体巨腺瘤术后视力恶化、二级伤残鉴定案例

患者曾因垂体大腺瘤手术,后肿瘤复发并包绕颈内动脉、海绵窦及视交叉,再次接受经鼻蝶手术。术后短时间内视力下降,影像发现术区少量血肿,医方建议减压手术但家属一度选择保守治疗,之后视功能继续恶化。

已出鉴定意见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案件进展

补充了鉴定异议回复,对影像资料审查、视力损害评定、再次手术告知及鉴定期限等问题作出说明。现有材料中的二级伤残结论继续保留;未将异议回复表述为新的赔偿裁判。

诊疗经过

摘自送鉴材料:2021年被鉴定人因垂体腺瘤,行经鼻腔垂体瘤切除术。2024年因垂体肿瘤术后复发,在医疗机构A行经鼻腔-蝶窦垂体病损切除术等治疗。术后双眼视功能下降。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垂体腺瘤按照肿瘤体积可分为垂体微腺瘤(直径<1cm)、大腺瘤(直径>1cm)和巨大腺瘤(>4cm)。根据肿瘤是否侵犯海绵窦、神经、脑组织和鞍区骨质,可分为侵袭性垂体腺瘤和非侵袭性垂体腺瘤。根据临床症状通常分为功能性(或分泌性)和无功能性,无功能性垂体腺瘤常无内分泌功能亢进的症状,包括促性腺激素细胞腺瘤等。

垂体腺瘤常因垂体或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导致相应内分泌症状。垂体腺瘤体积较大时可产生占位症状,压迫视神经,引起视力下降、视野缺损,膨胀性生长推挤硬膜引起头痛等。MRI及CT可辅助诊断。多数垂体腺瘤首选手术治疗,如非分泌性肿瘤体积较大引起占位症状,垂体卒中等。绝大部分垂体腺瘤可采用经鼻腔-蝶窦入路手术切除。

本案中患者于2021年9月被诊断为垂体大腺瘤,两侧海绵窦受侵,Knosp3-4级,左眼视力下降伴视野缺损,经行经鼻腔垂体瘤切除术。本次于2024年7月入医疗机构A,复查MRI示肿瘤复发,范围约42×26×30mm,肿瘤包绕双侧颈内动脉、海绵窦及视交叉。被鉴定人双眼视野缺损伴视力下降。因此,被鉴定人垂体巨腺瘤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明确,经治医院进行了相关术前检查,行神经内镜下经鼻腔-蝶窦垂体病损切除术,手术方案选择得当。

依据病历,术后近3小时(22:24),被鉴定人视力较术前变差,医方行急诊CT,发现鞍内瘤腔少量血肿。在发现术区出血的情况下,医方认为存在开颅视神经减压手术指征,向家属告知了减压手术的利弊。8月1日家属暂时拒绝签字,要求保守治疗。8月2日至14日,医方多次向家属告知手术必要性,期间升级了保守治疗方案(如甘露醇加量至q8h)。医方在术后早期密切观察病情,发现视力下降并急诊行CT检查,监测和诊断及时,及时识别手术指征,并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符合诊疗原则。但被鉴定人家属选择保守治疗,8月1日CT提示术区少量出血,8月8日CT显示出血较前有增多,被鉴定人视力也进一步下降。

另一方面,术后即使及时进行血肿清除术,术后视力恢复情况仍属未知。另外,关于被鉴定人家属陈述的告知谈话签字将日期往前写等问题,需委托人查证判断。

2024年8月15日行内镜下经鼻蝶探查及异物取出术,去除鼻腔焦痂,予以鼻腔清理,缓慢拔除填塞物,见鞍底波动,未见脑脊液漏,予以生物蛋白胶加固。该处置符合诊疗原则。

本案被鉴定人2021年第一次手术前已存在左眼视力下降及视野缺损,2024年7月医疗机构A术前视野检查示:左眼颞侧及鼻下方缺损,鼻上视敏度降低,右眼颞侧视野缺损、部分鼻侧视野缺损,余视敏度降低。表明被鉴定人因肿瘤长期压迫致视神经受损及视功能损害进行性加重。结合MRI等影像学所见,复发性垂体巨腺瘤并侵袭两侧海绵窦,包绕颈内动脉及视交叉,疾病本身严重,手术难度很大,视神经长期受压,周围血运异常改变,其垂体大腺瘤及视觉功能障碍的实际情况而言,在手术切除肿瘤时难以完全避免对本就非常脆弱的视神经造成不良影响,手术后视觉功能进一步减退的情况难以完全避免。

且肿瘤因解剖原因难以完全切除,病情仍然较大可能进一步进展。如果该垂体巨腺瘤不进行手术治疗,肿瘤不断发展将持续加重对视神经压迫,也会使视功能持续恶化。故被鉴定人术后视觉功能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因素。

解除肿瘤对视神经的压迫是手术的目的之一,在术中应高度注意并权衡利弊,尽可能避免视神经受损的情况下把握肿瘤切除尺度。被鉴定人临床表现与手术在时间上联系紧密,解剖部位相关,因此,不能排除经治医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轻微作用,参与程度拟为5%-15%。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不能排除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轻微因素。

被鉴定人术前双眼视功能情况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残疾,目前双眼视功能情况评定为人体损伤二级残疾。其休息期为120-15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60-90日。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