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组专家认真阅读医患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听取医患双方现场陈述,就有关事实问题进行询问调查。专家组经过充分、认真地讨论合议,分析意见如下:
一71.2024年12月19日患者主因“反复头晕3天”在医方收治入院。表现:3天前无明显诱因晨起时出现头晕不适,非旋转性,无明显恶心、呕吐,伴双下肢乏力,无明显耳鸣,无头痛,无心慌、胸闷等不适,无肢体麻木及功能障碍,无大小便失禁。入院当天晨起头晕较前加重。患者既往糖尿病、高血压病史。入院血压169/101mmHg,神志清,精神差,言语流利,颅神经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共济检查未见明显异常;闭目难立征阳性;痛触觉正常;双侧Babinski征阴性、Gordon征阴性、Oppenheim征阴性、Hoffmann征阴性、脑膜刺激征阴性。
2024年12月19日颅脑MR平扫影像提示:1.脑内散在缺血灶;2.符合脑内动脉粥样硬化MR表现。
一根据患者入院当天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患者存在闭目难立征阳性,核磁未见新发梗死病变及出血性病变。根据《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23》,后循环梗死早期症状不典型,可表现为头晕、共济失调、闭目难立征等,MRI早期可无阳性发现。患者症状持续3天且加重,不符合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诊断标准。医方诊断依据不足,应高度警惕后循环梗死不除外。
2.患者入院时已超过部分溶栓时间窗,存在高血压、高血糖等相对禁忌,医方未实施溶栓/取栓不构成过错。但医方应尽早评估转诊必要性。
3.入院后,医方给予降糖、降血压、抗血小板聚集、稳定斑块、改善循环、抑酸护胃等对症治疗。诊疗期间医方存在对病情评估不足,对于疾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沟通不充分、住院诊疗期间对病情观察不到位、对于急性脑卒中疾病治疗欠规范、向上级医院转诊不及时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4.患者常年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等动脉硬化相关疾病,相关指标控制不理想,与椎基底动脉系统血管严重病变密切相关。本次发病梗死部位为椎基底动脉系统供血区,此类疾病预后差,致死致残率高。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到同等。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依据《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经专家组讨论合议,一致认为: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到同等。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