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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癌手术后严重脓毒症、感染性休克死亡案例

患者因直肠恶性肿瘤接受手术,后发生严重感染、脓毒症和休克,在终止治疗后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案件进展

新增直肠癌术后严重脓毒症死亡案一审判决,案件从鉴定材料阶段更新为已有一审裁判。

诊疗经过

2025年8月14日,患者以“外院查直肠恶性肿瘤10余天”前往医疗机构B治疗,8月18日行腹腔镜下直肠前切除术,2025年8月21日死亡。现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对医疗机构B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过错与当事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关于死亡原因当事人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明确死亡原因。听证会上经医患双方同意认可,当事人死因为严重脓毒症伴休克终止治疗后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6年3月17日经对医疗机构A及医疗机构B病理切片会诊,医疗机构A切片202512082①-②号片示:“直肠”绒毛管状腺瘤伴局限性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及癌变(中分化腺癌,浸润穿透粘膜肌层达粘膜下层,深约1mm),未见脉管癌栓及神经侵犯,切缘及基底未见癌分化。③-④号片示:“直肠”管状绒毛腺瘤伴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医疗机构B切片ES2509494X3片示:直肠粘膜局限性表浅溃疡,累及粘膜下层,未见肿瘤证据,手术上、下切缘未见肿瘤分化,另见淋巴结(5个)反应性增生。

关于医疗过错依据送检病历材料记载,2025-08-14患者主因“外院查直肠恶性肿瘤10余天”就诊于医疗机构B。医院根据被鉴定人病史、入院时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2型糖尿病、直肠息肉切除术后”具有医学依据,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治疗指征,但医院未针对患者既往病理结果进行会诊,未进一步明确患者肿瘤临床病理分期,存在不足。

《外科学》教科书指出,术前营养不良是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升高的重要危险因素。评估术前营养不良的程度并予以纠正,是外科围手术期重要的治疗措施。营养状况的评估应包括病人的病史、体格检查,尤其要关注病人发病以来的体重变化。对于严重营养不良的病人,应当予以营养支持,在改善病人的营养状况后再施行手术。

患者入院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化验,2025-08-15肝功生化血脂:前白蛋白131.32mg/L,总蛋白59.25g/L,白蛋白37.7g/L;提示患者存在营养不良情形,请营养科会诊符合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病史,本案患者系老年、糖尿病患者,右肺慢性炎性灶并胸膜粘连等特点,具有发生术后感染、吻合口瘘等并发症的高风险性和较高死亡率。但医方在术前未进行充分营养支持、血糖优化及围术期感染评估,术前评估不到位。

2025-08-17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载明手术潜在风险、拟行手术方式、手术风险及并发症以及可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案(保守治疗、中药治疗)符合医学告知工作程序性要求,但本案患者系糖尿病、肺部炎症患者,在针对术后感染风险及被鉴定人病情特点,医方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送检手术记录记载,2025-08-18当事人在全麻下行“机器人腹腔镜下直肠前切除”术,手术指征明确,机器人腔镜检查“无腹水,胆囊张力不大,肝表面无异常,网膜小肠及其系膜无明显转移结节,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及乙状结肠未见异常。探查见肿瘤位于直肠上段约腹膜反折处,ESD术后,未侵透浆膜。”术中诊断:直肠癌ESD术后,结合术前检查结果及患者家属意见,决定行机器人根治性直肠前切除(Dixon)术。且术后病理检查未见恶性肿瘤组织,医方存在术前评估不足,治疗方式选择欠妥当。

送检病历材料显示,2025-08-19急查血常规:白细胞计数12.25*10⁹/L个,红细胞计数3.39*10¹²/*L↓,血红蛋白量含量109.00/L↓,血小板计数116.00*10⁹/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95.40%,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73*10⁹/L个,提示存在明显急性炎症反应及感染倾向。结合患者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术后病史,目前考虑腹腔感染、盆腔积液或吻合口相关炎症可能性大。

2025-08-20-6:33病程记录载,患者昨日夜间自述腹部胀痛伴呕吐,今晨6时患者体温升高至38.4℃,给予赖氨匹林降温处理,后复测体温降至正常,08-20-13:35出现血压下降(76/54mmHg)、乳酸升高(6.6mmol/L),符合感染性休克的诊断标准。根据SSC指南,感染性休克需要在1小时内使用抗菌药物,3小时内完成液体复苏。复阅送检病历材料,医方未能针对其血常规结果及患者症状进行分析,未及时发现出血和感染征象,感染早期识别滞后,未及时识别脓毒症,诊疗行为不符合要求,医院存在过错。

但需说明的是,患者78岁属高龄患者,患有糖尿病、肺部炎症等多种慢性疾病,自身器官功能储备有限,具有发生术后感染等相关并发症的较高风险性,结合送检病历材料,2025-08-21患者存在脓毒症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临床治疗存在客观困难性,其预后亦难以肯定,最终患者终止治疗,其死亡的结果无法避免。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被鉴定人78岁,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且自身各组织器官功能储备有限;(2)被鉴定人直肠恶性肿瘤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治疗指征,但医院未针对患者既往病理结果进行会诊,未进一步明确患者肿瘤临床病理分期,术前评估存在不足;(3)本案患者系老年、糖尿病患者,右肺慢性炎性灶并胸膜粘连等特点,医方在针对术后感染风险及被鉴定人病情特点告知方面存在不足;(4)医疗机构B未能针对其血常规结果及患者症状进行分析,未及时发现出血和感染征象,感染早期识别滞后,未及时识别脓毒症,诊疗行为不符合要求等过错;

(5)患者78岁属高龄患者,患有糖尿病、肺部炎症等多种慢性疾病,自身器官功能储备有限,具有发生术后感染等相关并发症的较高风险性,出现脓毒症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临床治疗存在客观困难性,其预后亦难以肯定,最终患者终止治疗,其死亡的结果无法避免。

综上所述,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相关规定,医疗机构B在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因为严重脓毒症伴休克,终止治疗后心肺功能衰竭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本次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建议医方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B在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因为严重脓毒症伴休克,终止治疗后心肺功能衰竭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本次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建议医方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各项判赔金额合计264360.85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该数额根据裁判主文逐项加总,未见二审材料及履行凭证。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