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根据送鉴材料记载:2024年7月23日,患者因“左腰痛1周余”就诊于医疗机构A,诊断为左侧嗜铬细胞瘤,行腹腔镜左侧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术后出现腹痛腹胀,行左肾穿刺造瘘及腹腔镜探查+左侧输尿管狭窄松解术+输尿管破损修补术等治疗,8月17日出院后,陆续行左肾造瘘管拔除,输尿管支架取出术。2025年5月14日,再次就诊该院行膀胱镜检查+左侧逆行造影术,左侧上段输尿管狭窄,遂行左肾穿刺造瘘术。2025年7月27日医疗机构B,行达芬奇机器人辅助腹腔镜肠粘连松解+舌粘膜补片左侧输尿管成形术。现法院委托本机构,就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根据患者外院及入院后影像学检查(左侧腹膜后富血供占位性病变)、病理诊断(腹膜后副节瘤,体积7x6x4cm),其左侧腹膜后肿瘤的诊断明确,肿瘤体积较大,存在手术适应症,行腹腔镜左侧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式合理,术后并发左侧输尿管损伤后,给予超声引导下肾穿刺造瘘术,行腹腔镜探查、左侧输尿管狭窄松解术及修补术,医方上述医疗行为不违反临床诊疗规范。
2、术中操作欠谨慎:根据术后临床症状(持续腹痛、腹胀);腹部CT检查所见(左肾周间隙积液(血),腹腔积气,左肾盂扩张积水);二次手术记录(左输尿管中段平肾下极水平局部组织粘连,松解粘连后见输尿管局部损伤,置入双J管),确证患者存在左侧输尿管损伤,而术前未见肾及输尿管存在明显异常,据此分析,医方行左侧腹膜后肿瘤切除术中操作欠谨慎,致左侧输尿管医源性损伤。
3、拔除输尿管支架管前评估欠充分:根据病史记载,患者2025年3月拔除左侧输尿管支架管,但拔除后,再次出现左肾积水给予左肾穿刺造瘘术。据此分析,医方在拔除左侧输尿管支架管时,对左输尿管损伤部位及修补术后恢复情况的评估不够充分。
4、告知义务及术前讨论欠充分: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未见输尿管损伤可能的相关风险告知,患者对拟采取的治疗方案风险及并发症不够知情,以致对后续输尿管损伤、肾盂积水等并发症缺乏心理准备,告知存在不足视为存在医疗过错。同时,术前讨论未见输尿管损伤可能的相关讨论及预案,手术记录亦未见对输尿管情况的描述。
5、损害后果:本例损伤后果为左侧腹膜后肿瘤切除术,术中并发左侧输尿管损伤,致左肾积水、肾功能障碍,使其病程延长,增加了痛苦及经济负担。
6、患方所述其他医疗行为经审阅送检材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直接关联性。
(二)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本例损害后果的发生,一方面自身因素上,患者罹患左侧腹膜后肿瘤,体积较大,位置特殊,给手术操作带来了较大难度及并发症风险;临床诊治过程中任何医疗措施,尤其手术治疗,均存在可预知和不可预知的并发症,相应诊治风险亦需医患共担。另一方面诊疗行为规范性上,医方存在腹膜后肿瘤切除术中操作欠谨慎、拔除输尿管支架管前评估欠充分、告知义务及术前讨论欠充分,诊治过程中对腹膜后肿瘤切除术常见并发症的风险警惕性不足,无法证明对患者个体化病情尽到了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关联性。
综上,参照相关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分级的法律法规、理论研究成果及解释等规章制度,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
(三)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患者行左侧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5.2)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
目前遗有肾功能损伤,根据近期肾小球滤过率复查结果,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B.28、5.8.4.8)之规定,符合肾功能轻度下降,构成八级伤残。
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行肾穿刺造瘘术、输尿管狭窄松解术、修补术及输尿管成形术等治疗,间断多次住院。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8.7.3;A.2;A.7;比照8.5.2;《关于三期评定实际操作的专家共识(试行)》八.2之规定,结合其间断多次住院的实际病程,建议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1、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
2、患者肾功能轻度下降构成八级伤残,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