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医学与法律 · 亲办案例

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77

甲状腺癌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七级伤残案例

患者接受甲状腺癌根治术和甲状旁腺移植,术后长期低钙并形成中度甲状旁腺功能减退。

已有法院调解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一)案情摘要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2023年4月23日患者因“半月余前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入住医疗机构A,入院诊断“双侧甲状腺结节”,4月23日行“彩超引导下甲状腺结节细针穿刺活检术”,穿刺病理回示恶性可能。4月27日行“甲状腺癌根治术+甲状旁腺移植术”,术后病理(2306016):(左侧甲状腺)符合结节性甲状腺肿;(左颈六区淋巴结)内见癌组织(2/5);(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型,最大径0.5cm,紧邻被膜;(右颈六区淋巴结)脂肪组织中见癌结节1枚;另见淋巴结1枚,符合癌转移(1/1)。4月29日患者血钙、甲状旁腺激素降低,予对症治疗后于2023年5月6日出院。

出院后因低钙血症等多次至医方门诊复诊,持续用药。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送检鉴定资料,包括病史、鉴定听证时医患双方陈述及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临床专家咨询会诊意见,围绕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A诊疗行为的分析

1.2023年4月23日患者因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入住医方,医方入院诊断“双侧甲状腺结节”成立,4月23日行“彩超引导下甲状腺刺活检术”,穿刺病理回示恶性可能,有手术指征,术前告知相关手术风险,于2023年4月28日行“甲状腺癌根治术+甲状旁腺移植术”,不违反诊疗常规。但医方术前沟通告知不充分,未充分告知患方替代治疗方案,存在不足。

2.2023年4月28日术后医方予葡萄糖酸钙泵入,4月29日(术后第一天)患者血钙、甲状旁腺激素降低,医方4月30日晨给予碳酸钙D3片、阿法骨化醇治疗,不违反诊疗常规。甲状腺术后甲状腺旁腺损伤系该类手术可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但亦不排除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的可能,且医方术后未针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的书面沟通告知,存在过错。

(二)关于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把握是较难定量的定性分析。就本例而言,医方存在上述过错,与患者甲状腺旁腺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甲状腺术后甲状腺旁腺损伤系该类手术可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故建议原因力大小以轻微至次要原因为宜。

(三)关于当事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根据病历资料记载、体格检查等,患者“甲状腺癌根治术+甲状旁腺移植术”后遗留甲状旁腺功能损害,目前复查血钙为1.73mmol/L,达到中度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3.2)的规定,患者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构成七级伤残。

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等相关规定,建议患者的误工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3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30日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

1.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甲状腺旁腺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轻微至次要原因为宜。

2.患者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构成七级伤残。

3.建议患者的误工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3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30日为宜。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2025年12月29日前支付患方医疗费等共计176,874.78元。

二、若被告医疗机构A违约支付上述款项,患方有权就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患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患方在被告医疗机构A处的治疗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9元,由被告医疗机构A负担,并于2025年12月29日前一并支付患方。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