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据送鉴材料记载:2024年3月18日,患者(以下简称“患者”)主诉“10天前呕血数次”到医疗机构A住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2)肝硬化失代偿期;
(3)脾功能亢进;(4)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于2024年3月20日局麻下行肠系膜上动脉造影+经颈静脉肝内门腔分流术+胃冠状静脉栓塞术。术中患者出现胸闷、胸痛,给予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溶栓等治疗无效,于16:10宣布临床死亡。
因患者家属(以下简称“患方”)对医疗机构A(以下简称“医方”)的诊疗行为提出异议,现由法院委托我中心就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1.患者2024年3月18日主诉“10天前呕血数次”到医疗机构A住院,医方依据其既往病史,现病史,临床表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入院初步诊断:(1)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2)肝硬化失代偿期;(3)脾功能亢进;(4)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成立。
2.患者肝硬化、门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反复消化道出血曾多次行食道静脉曲张套扎及胃底静脉曲张硬化治疗,此次因再次呕血就医,因此有经颈静脉肝内门腔静脉分流术(TIPS)+食管胃底静脉栓塞术的适应征。医方术前告知手术相关风险,得到患者家属的签字同意。
3.2024年3月20日,患者在局麻下行肠系膜上动脉造影+经颈静脉肝内门腔分流术+胃冠状静脉栓塞术。术中见肝右静脉显示正常,门静脉主干及肝内分支显影清晰,一条粗大迂曲胃冠状静脉起自脾静脉主干,向食管胃底走形。术中应用15-40Interlock弹簧圈对曲张的胃冠状静脉进行栓塞未能成功释放,应用10-153枚游离弹簧圈进行栓塞后缓慢注入组织胶与碘化油混悬液12ml栓塞。栓塞后患者突发心率减低,自述胸闷、胸痛,出现瞳孔散大,医方给予胸外按压,血管活性药物应用,气管插管,40万单位尿激酶应用等抢救措施,患者无明显好转,经家属同意,于16:10宣布临床死亡。
依据尸检结果,患者双侧肺动脉分支内组织胶与碘化物栓塞,食管和胃血管及间质内可见组织胶样物;双肺广泛瘀血,重度肺水肿;心脏轻度肥大,心肌间质明显充血、水肿,可见心肌纤维撕裂现象,心大静脉左房室沟段静脉内见灰褐色碎屑样质软物;肝硬化,肝门静脉左支透明血栓形成,周围片状出血;重度脑水肿。符合组织胶与碘化物栓塞所致肺栓塞的病理表现。分析组织胶与碘化物进入血液循环的途径有:途径1:注射到曲张血管的药物,经侧枝循环进入腔静脉,再进入肺动脉;途径2:注射到曲张血管的药物,顺着术中打通的门静脉-肝静脉通道(用于分流,降低门静脉高压的通道,即TIPS的目的)进入腔静脉,再进入肺动脉。
由于途径1是栓塞曲张静脉进行止血的手术目的之一,已经给予3枚游离弹簧圈进行栓塞,且侧枝循环的途径较长,多为因门脉高压逐渐形成的小静脉,能够让组织胶和碘化物短时间大量通过的几率很小。而途径2,由于手术分流,门静脉-肝静脉通道形成,门静脉压力偏高,注入曲张静脉的组织胶和碘化物顺着该通道可以大量快速进入腔静脉,进入右心房,再通过右心室搏出,进入肺动脉,能够快速在肺部形成大面积栓塞。医方在手术记录中记载复造影显示曲张血管造影剂流速较大,但没有记录是流向什么方向,是门静脉还是侧枝静脉。
医方对血管走行异常,造影示曲张血管造影剂流速较大状态下注入组织胶与碘化油混悬液的安全性及并发症的发生评估不充分,与患者术中发生肺栓塞相关。
患者术中突发病情变化,医方给予紧急的抢救措施,符合常规抢救规范。医方抢救时已经考虑到肺栓塞,给予尿激酶溶栓并不违反医疗常规,但对于组织胶和碘化物造成的肺栓塞,溶栓治疗并没有效果,且目前的医疗条件也没有较有效的药物可以应用。
(二)患者的损害后果分析患者因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行肠系膜上动脉造影+经颈静脉肝内门腔分流术+胃冠状静脉栓塞术中出现胸闷、胸痛,心率减低,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3月20日16:10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即患者的损害后果。
患者死亡后,经医疗机构B尸体解剖检验明确:双侧肺动脉分支内组织胶与碘化物栓塞,食管和胃血管及间质内可见组织胶样物;双肺广泛瘀血,重度肺水肿;心脏轻度肥大,心肌间质明显充血、水肿,可见心肌纤维撕裂现象,心大静脉左房室沟段静脉内见灰褐色碎屑样质软物;肝硬化,肝门静脉左支透明血栓形成,周围片状出血;重度脑水肿。依据尸检结果,患者因组织胶与碘化物进入肺动脉造成肺栓塞而死亡。
(三)医方医疗过错与当事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经颈静脉肝内门腔静脉分流术(TIPS)是采用介入的方法,经颈静脉途径在肝内肝静脉与门静脉主要分支间建立通道,置入支架以实现门体分流,TIPS的内支撑管的直径为8~12mm,可以明显降低门静脉压力,用于治疗急性出血和预防再出血。TIPS常见的并发症有:肝性脑病,颈部穿刺点的血肿,肝内胆管损伤或形成门静脉胆管瘘,支架管异位或脱落,支架管狭窄及闭塞等。
胃冠状静脉栓塞术中发生组织胶+碘化物异位栓塞是较为罕见的手术并发症,其发生可能与胃肾分流、门肺分流、肝肺综合征、注射剂量过大、碘油用量过多、组织胶浓度过低有关。由于医方对血管走行异常,造影显示曲张血管造影剂流速较大状态下,注入组织胶与碘化油混悬液的安全性和并发症的发生评估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患者自身疾病基础、诊疗风险和医方的医疗过错等因素,建议医疗机构A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进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当事人死亡后果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定医疗机构A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主张的医疗费(自行承担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鉴定费,均有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七项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对当事人主张的已经医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当事人可在向医保部门退还已报销费用后再行提出主张。当事人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当事人入院、死亡后出院必然产生交通费用,综合以上情形,本院酌定交通费1000元。当事人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对该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因医疗行为死亡,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医疗机构A医疗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医疗费损失11274.5元(37581.67元×30%);
二、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100元/天×3天×30%);
三、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误工费133.3元(54062元/年÷365天×3天×30%);
四、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死亡赔偿金324372元(54062元/年×20年×30%);
五、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丧葬费16470.75元(109805元/年÷12个月×6个月×30%);
六、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鉴定费5805元(19350元×30%);
七、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尸检费1500元(5000元×30%);
八、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交通费300元(1000元×30%);
九、限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