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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神经球囊压迫术后右眼失明、肢体瘫痪八级伤残案例

患者因多年三叉神经痛接受经皮三叉神经半月节球囊压迫术,术后立即出现右眼失明、左侧肢体肌力下降等严重神经损害。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根据病历材料:2025年02月25日患者因“右侧颌面部疼痛5年,加重半年入住医方,诊断“三叉神经痛、高血压病1级(低危)、肺叶切除术后”。02月27日行“三叉神经半月节球囊压迫术”,16:30清醒后返回病房,20:20诉右眼视物不见,眼科会诊后考虑与视神经有关,行激素冲击治疗等。03月08日眼科检查:右眼无光感,左眼初测指数/30cm以上,右眼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间接对光反射存在。04月30日出院。期间于医疗机构B、医疗机构C第一医学中心门诊就诊。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疗行为评价患者2025年02月25日因“右侧颌面部疼痛5年,加重半年”入住医方,根据患者病史(5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侧颌面部疼痛,以右侧上下颌牙齿为著,呈阵发性过电样疼痛,每次发作持续数秒,刷牙、进食、触摸时可触发,NRS3-4分,半年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加重,性质同前,NRS5-6分,影响睡眠。2周前于我科门诊行“口服卡马西平片”治疗,疼痛稍减轻)、体格检查(右侧颌面部触诱发痛,右侧颞颌关节处未及压痛),医方诊断“三叉神经痛、高血压病1级(低危)、肺叶切除术后”存在依据。

三叉神经痛患者,当药物治疗的疗效减退或者出现患者无法耐受的药物副作用而导致药物治疗失败时,可以尽早考虑外科手术治疗治疗。手术治疗方式包括:经皮三叉神经半月神经节射频温控热凝术、Meckel’s囊球囊压迫术,Meckel's囊甘油注射、伽马刀治疗及微血管减压手术。本例患者此前曾服用卡马西平片治疗,其症状不能缓解,存在手术治疗指征;根据听证会现场询问,医方术前告知开颅手术及经皮三叉神经半月节球囊压迫术两种手术方式,患方拒绝开颅手术治疗,医方选择球囊压迫术未违反诊疗规范。术后患者出现右眼无光感、左侧肢体肌力下降,医方予请专科会诊,激素冲击治疗,补钾、补钙、护胃、营养神经等治疗未违反诊疗规范。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术前准备不充分。球囊压迫术前应当完善头颅MRI及CT检查,重建图像显示Mecke1腔形态及大小。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医方术前未进行头颅CT/MRI检查,术前准备不充分。

2.术中操作不当。微球囊压迫术是在X线透视或CT监视下通过鞘管将微球囊导入Meckle腔,注入对比剂充盈球囊,选择性损伤中、大型有髓鞘的痛觉神经纤维,保留小的神经纤维,以阻断三叉神经痛觉传导通路而达到缓解疼痛的目的。根据听证会现场审阅送检光盘的影像学资料,医方术中穿刺操作不当,鞘管穿刺位置过深,注入对比剂后,球囊呈“哑铃形”,而非常规的“梨形”。

(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2025年02月25日患者因“右侧颌面部疼痛5年,加重半年入住医方,诊断“三叉神经痛、高血压病1级(低危)、肺叶切除术后”。02月27日行“三叉神经半月节球囊压迫术”,术后诉右眼视物不见,予激素冲击治疗等。04月30日出院。期间于医疗机构B、医疗机构C第一医学中心门诊就诊。根据鉴定机构法医学检查,结合送检病历材料及鉴定机构指定复查眼科检查结果,证实患者目前遗留左下肢肌力4级,右眼无光感。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术前准备不充分,未在术前进行头颅CT检查明确患者解剖结构;术中操作不当,鞘管穿刺过深,结合患者手术麻醉清醒后即出现的右眼无光感及左侧肢体肌力降低表现,不排除医方手术过程中穿刺过深损伤颅内神经结构。因此分析认为,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右眼无光感及左下肢肌力4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例患者三叉神经痛病史多年,自身具备手术治疗指征,且2025年02月01日头颅MRI检查即见脑内多发陈旧性梗死灶、缺血变性灶,对其自身病情亦存在一定影响。因此,患者自身因素与其右眼无光感及左侧肢体肌力降低的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原因力评定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准则,结合SF/T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5-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综合患者自身因素以及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分析认为,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右眼无光感及左侧肢体肌力降低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综上,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患者右眼无光感及左侧肢体肌力降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介于80%~90%为宜)。

(三)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评定患者三叉神经术后右眼无光感,左侧肢体肌力下降,目前临床体征已经稳定,符合鉴定条件。经鉴定机构检查,结合病史记录,证实患者遗留左下肢肌力4级;其右眼无光感,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患者三叉神经术后右眼无光感,左侧肢体肌力下降,目前仍然遗留左下肢肌力4级,存在较长时间的误工;其治疗后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并需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愈合与身体恢复。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患者右眼无光感及左侧肢体肌力降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介于80%~90%为宜)。

(二)患者单肢瘫(左下肢肌力4级以下)构成八级残疾;其右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残疾。

(三)患者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以2025年02月27日起至本次评残前一日。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经本案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右眼无光感及左侧肢体肌力降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介于80%-90%为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并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当事人的各项损失,被告医疗机构A按85%的过错参与度承担责任。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23114.63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