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据送鉴材料记载:2023年7月17日,患者(以下简称“患者”)主诉“查体发现垂体瘤2天”到医疗机构A住院,入院诊断为:(1)鞍区占位性病变垂体瘤?(2)右肩术后;(3)左下肢静脉曲张术后。于20233年7月20日全麻下行鞍区病损切除术,术后第1天左眼无光感,术后第3天双眼无光感。2023年8月1日行腰大池置管引流术。2023年10月5日-10月6日患者在医疗机构A住院。后患者到医疗机构B、医疗机构C、医疗机构D医疗机构E等多家医院检查和治疗。
因患者对医疗机构A(以下简称“医方”)的诊疗行为提出异议,现由法院委托我中心就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1.患者2023年7月17日主诉“查体发现垂体瘤2天”到医疗机构A住院,医方根据其病史,临床症状体征,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入院初步诊断为:(1)鞍区占位性病变垂体瘤?(2)右肩术后;(3)左下肢静脉曲张术后成立。
2.患者入院时双眼管状视野,左眼视力下降明显,为0.1。磁共振强化检查提示鞍区占位性病变,病灶较大截面约4.5cm×3.0cm,考虑垂体大腺瘤可能,脑内少许缺血灶,右侧上颌窦、蝶窦囊肿。结合患者泌乳素>470.00ng/ml的激素检查结果,医方术前诊断为泌乳素型侵袭性垂体大腺瘤,高泌乳素血症符合诊断标准。对于催乳素大腺瘤,药物治疗可以控制催乳素水平,保留垂体功能之外,还可以缩小肿瘤体积以改善临床症状。
医方依据患者垂体瘤占位较明显,已经出现视路明显受压的临床症状体征,拟行手术治疗并不违反诊疗原则,但未能在术前邀请内分泌科等学科进行会诊讨论,以合理评估药物治疗、放射治疗和手术治疗等多模式治疗方案,准确掌握手术指征,因此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前评估欠全面,手术时机把握欠准确的医疗过错。
3.术前医方告知手术和麻醉相关风险,并在《手术同意书》中明确告知伽玛刀和保守治疗等替代治疗方案,并且明确告知“术后现有症状无改善,甚至出现双眼视力下降、视野缺损甚至失明……”等可能的并发症以及手术风险,得到患者家属的知情并签字同意手术。医方术前告知到位,未见明显不足。
3.2023年7月2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鞍区病损切除术,术中见肿物位于双侧视交叉后下方,呈球形膨隆,向上推挤视交叉,右侧视神经鞘膜菲薄,受压明显,左侧视神经已经被肿瘤完全侵蚀,解剖结构不清楚,术中仔细分离被肿瘤粘连或包绕的视神经,将与视神经粘连囊壁大部分切除,仔细止血。医方手术入路选择正确,手术操作谨慎规范,术中耗材选择合理。术后医方向患者家属沟通手术所见,交代术中已经完整保留视神经,但患者视神经自身条件差,可能存在术后视力障碍的可能。医方术后知情告知充分。
4.术后医方给予抗感染,营养神经,抑酸护胃,维持电解质平衡,营养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符合医疗原则。术后定期监测垂体激素水平,其泌乳素下降到48.34ng/ml。针对垂体激素变化和水电解质紊乱,邀请内分泌科会诊,考虑术后垂体危象,给予调整垂体激素和平衡水电解质,符合诊疗原则;对于患者术后出现双眼无光感,复查头颅MR排除术区出血,邀请眼科会诊指导诊断和治疗,符合诊疗原则,但未见建议行高压氧治疗,存在瑕疵。
5.2023年10月5日患者主诉“垂体瘤术后2月余”第二次到医疗机构A住院,入院初步诊断垂体瘤术后。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监测甲功、血生化、血压等,接受补充激素、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后于10月6日出院。患者本次住院治疗,医方的诊疗行为规范,未见明显不足。
(二)患者的损害后果分析患者2023年7月17日因“查体发现垂体瘤2天”到医疗机构A住院,初步诊断为:(1)鞍区占位性病变垂体瘤?(2)右肩术后;(3)左下肢静脉曲张术后。于2023年7月2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鞍区病损切除术,术后出现垂体危象,接受抗感染,营养神经,抑酸护胃,激素调整,维持电解质平衡,营养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其术后出现双眼无光感,接受营养神经等治疗。
(三)医方医疗过错与当事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垂体瘤是一组起源于腺垂体、神经垂体及胚胎期颅咽管囊残余鳞状上皮的肿瘤,是颅内常见肿瘤。按功能分类为功能性垂体瘤和无功能性垂体瘤,按形态学分类为微腺瘤和大腺瘤,按病理组织分类为嗜酸、嗜碱、嫌色细胞瘤和混合型腺瘤。其中功能性垂体瘤按照分泌的激素命名,催乳素瘤是最常见。临床表现主要包括:(1)肿瘤占位效应和局部压迫症状:头痛、视神经通路压迫症状,其他症状;(2)激素分泌异常综合征:可为激素分泌过多或过少引起相应的综合征。
手术治疗是除了催乳素垂体瘤以外其它垂体瘤首选的治疗方案,目的在于彻底切除肿瘤,尽力保留正常的腺垂体组织,避免术后出现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催乳素(PRL)瘤是最常见的垂体功能性腺瘤,约占全部垂体瘤的45%,多为良性肿瘤,男性几乎都是大腺瘤。压迫症状主要有:头痛,视力下降,视野缺损和其它脑神经压迫症状,癫痫发作,脑脊液鼻漏等。药物治疗对于降低催乳素水平还是肿瘤体积缩小都是有特效的,因此是其主要的治疗方法。而对于药物治疗无效或效果欠佳的患者,要重新审视诊断为催乳素腺瘤是否正确,是否需要手术治疗。外科手术治疗后视力障碍和垂体功能低下是其常见的并发症,可以预见但不能完全避免。
患者查体发现鞍区占位性病变,为垂体大腺瘤,就医时即有视野缺损和左眼视力明显下降等临床表现,其未经规范的药物治疗即接受手术,术中见病变位于鞍区视交叉中部,肿瘤占位对视神经造成的损伤是不可逆的,同时肿瘤瘤体大,手术剥离困难,术中难免造成视神经轻度损伤,导致残余的视神经功能完全丧失。因此,患者所患疾病和治疗风险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疾病基础和诊疗风险。
由于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评估欠全面到位,手术时机掌握欠准确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患者自身疾病基础、诊疗风险和医方的医疗过错等因素,建议医疗机构A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以及医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对当事人主张的合法有据的各项损失,以医疗机构A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当事人要求按照15%的比例赔偿,医疗机构A辩称仅承担5%的赔偿责任,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主张伤残赔偿金928278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21350元,并提交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医疗机构A对以上三项主张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以上三项主张均合法有据,且医疗机构A无异议,应予支持。故应由医疗机构A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当事人伤残赔偿金92827.8元(928278×10%)、营养费225元(2250×10%)、鉴定费2135元(21350×10%)。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残疾赔偿金92827.8元;
二、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医疗费7722.1元;
三、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
四、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误工费1695.5元;
五、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护理费635.8元;
六、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营养费225元;
七、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交通费200元;
八、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九、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鉴定费2135元;
十、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