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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重点审查术后血肿形成、神经功能监测与减压时机。
今天说一下患者做完腰椎减压、椎间盘摘除、椎管扩大或者融合内固定手术以后,突然出现双下肢无力、截瘫、会阴部麻木、尿潴留或者大小便障碍,检查发现椎管内血肿压迫马尾神经,最终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最常见的场景是,患者因为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或者腰椎滑脱住院。手术以前虽然腰腿疼,走路也受到影响,但双腿还能活动,大小便能够自己控制。
手术结束以后,患者开始反映两条腿发麻、发沉,脚抬不起来。家属把情况告诉医护人员,医院往往解释,麻醉还没有完全消退,或者只是正常的术后神经水肿,让患者再观察一下。
但是几个小时以后,患者双下肢无力越来越严重,甚至完全不能活动,同时出现会阴部感觉消失、尿管拔不下来,或者拔掉尿管以后无法自行排尿。等到医院做核磁检查时,才发现椎管内已经形成血肿,马尾神经受到严重压迫。
医院虽然又进行了血肿清除和减压手术,但患者最终仍然留下双下肢瘫痪、足下垂、大小便障碍,甚至终身需要护理。
医院一般会解释,椎管内血肿是脊柱手术已经告知过的并发症,患者术前腰椎管本来就很狭窄,即使及时发现、及时手术,也不能保证神经一定恢复。
这个话不能说完全不对。
腰椎手术以后,术区出现少量积血并不少见。真正危险的,是血液聚集在椎管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持续挤压马尾神经,引起新出现或者不断加重的神经功能障碍。血肿本身可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血肿形成以后有没有及时发现、有没有及时检查、有没有及时解除压迫,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这类案件不能只问一句“术后发生血肿,医院有没有责任”。律师和司法鉴定机构真正要审查的,是血肿为什么形成,危险信号为什么没有及时识别,以及神经还存在挽救机会的时候,医院有没有把时间拖过去。
首先要看患者手术以前到底是什么状态。
术前有没有双下肢无力?肌力是多少级?有没有会阴部麻木?有没有尿潴留、尿失禁或者排便障碍?患者虽然有腰椎管狭窄,但还能不能独立行走,能不能自己大小便?这些内容必须从入院记录、术前专科查体、护理评估以及家属陈述中相互印证。
医院经常会把术后的瘫痪和二便障碍归因于患者原有疾病严重。但是,如果患者术前只是腰腿疼、间歇性跛行,术后突然出现双下肢明显瘫痪、会阴麻木和尿潴留,这种手术前后的变化不能简单用“原发病自然发展”解释。
当然,术前查体记录也不能只写一句“双下肢活动可”。活动可,并不等于肌力正常。司法鉴定会进一步看髋、膝、踝以及足趾各组肌力是否分别记录,感觉障碍范围是否明确,患者术前的膀胱、直肠功能是否有客观描述。没有术前基线,术后又没有连续查体,医院就很难证明神经功能究竟在什么时候发生了变化。
接下来要看,医院有没有充分评估出血风险。
患者术前是否服用阿司匹林、氯吡格雷、华法林、利伐沙班等抗血小板或者抗凝药物?停药、桥接和恢复用药的时间是否合理?血小板、凝血酶原时间、INR、APTT、纤维蛋白原有没有异常?患者是否存在肝肾功能异常、高血压、血液系统疾病,或者既往脊柱手术史?
尤其是多节段减压、翻修手术以及创面较大的融合内固定手术,出血风险本来就更高。鉴定机构会审查术前风险有没有被识别,异常凝血功能有没有纠正,手术范围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到术前有一张“凝血功能基本正常”的化验单,就认为所有风险都已经排除。
但这里也要注意,抗凝药不是一律停得越久越好,术后也不是越晚恢复越安全。患者同时还可能面临下肢静脉血栓和肺栓塞风险。真正要看的是,医院有没有结合手术创伤、出血风险和血栓风险作出个体化安排,而不是机械地套用一个时间。
还要看术中止血是否充分。
手术记录会不会只写一句“彻底止血后关闭切口”,但麻醉记录显示失血量较大、血压波动明显,或者术后很快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切口肿胀、引流异常?术中发现活动性出血以后,是否进行了可靠处理?关闭切口前有没有再次确认术野?术后血压是否持续过高,增加了再出血风险?
司法鉴定不会因为术后出现血肿,就反推术中止血一定存在过错。但是,如果病历对出血部位、止血方式、失血量以及关腹前情况记录得非常含糊,而再次手术又发现明显活动性出血,就需要进一步审查第一次手术的止血是否到位。
然后是很多案件都会争议的引流问题。
有的医院会说,术后已经放置了引流管,而且引流量并不多,所以不可能存在严重血肿。这个逻辑并不成立。引流管能够降低部分积血风险,但不能保证椎管里面绝对不会形成血肿。引流管可能被血凝块堵塞,也可能位置不理想,椎管内的积血未必能够顺利引流出来。
真正需要看的,是引流管有没有保持通畅,引流液的颜色和数量如何变化,管道有没有折叠、受压、脱出或者堵塞。尤其是患者神经症状正在加重,引流量却突然减少甚至完全没有,不能简单理解为“出血已经停止”。
反过来,也不能认为腰椎手术没有放置引流管就一定构成过错。是否放置引流需要结合术式、创面和出血风险判断。鉴定的重点不是有没有一根管子,而是医院有没有根据患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及出现异常以后有没有重新评估。
这类案件最核心的环节,通常是术后神经功能观察。
患者回到复苏室或者病房以后,医护人员不能只看血压、心率和伤口,还应当观察双下肢肌力、感觉和疼痛变化。患者能不能抬腿,脚踝能不能向上勾,脚趾能不能活动,两侧是否对称,症状是在改善还是在加重,都应当有连续记录。
如果护理记录从手术结束到第二天始终只写“双下肢可活动”,却没有具体肌力,没有感觉范围,也没有患者主诉,那么鉴定机构很难据此确认医院真正完成了有效的神经功能观察。
有些患者因为疼痛、镇静或者尚未完全清醒,不能准确配合查体。这不代表可以不观察,反而意味着医院需要更加重视客观反应和变化趋势。患者不能配合的时候,记录一句“麻醉未醒”并不能代替后续的反复评估。
医院最常见的解释,是患者腿不能动,是因为麻醉还没有过去。
麻醉确实可能造成一段时间的感觉和运动障碍。但正常情况下,这种影响应当随着时间逐渐减轻,而不是患者原本已经能够活动,后来又越来越差;也不应当用麻醉解释持续加重的双下肢瘫痪、剧烈腰腿痛、会阴麻木和尿潴留。
因此,司法鉴定会把麻醉记录、复苏室记录和病房记录放在一起看:使用了什么麻醉方式,最后一次给药是什么时间,患者什么时候清醒,什么时候第一次能够活动下肢,什么时候又出现肌力下降。只有把这条时间线拉出来,才能判断到底是麻醉尚未消退,还是血肿压迫已经开始。
如果患者出现进行性腰痛、双下肢无力、足下垂、会阴部感觉减退或者大小便异常,就要高度警惕马尾神经受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留置尿管很容易掩盖膀胱功能障碍。尿袋里一直有尿,只能说明肾脏还在产生尿液,不能证明患者能够感知膀胱充盈,也不能证明患者可以自主排尿。
鉴定机构会看患者有没有尿意,拔除尿管后能否自行排尿,有没有进行膀胱扫描,残余尿量是多少,是否反复导尿。必要时还要检查会阴部感觉、肛门括约肌功能以及下肢神经体征。不能因为某一次检查没有发现典型体征,就否定正在发展的马尾神经损伤。
出现这些危险信号以后,下一步就是医院有没有及时安排影像检查。
判断术后椎管内血肿,核磁共振通常是更重要的检查,因为它能够显示血肿的位置、范围、对硬膜囊和马尾神经的压迫程度,也能够帮助排查残余压迫、血肿以外的其他原因。
CT主要适合查看螺钉、融合器和骨性结构。即使CT显示内固定位置基本正常,也不能据此排除椎管内血肿。因此,如果患者已经出现进行性神经功能障碍,医院只做了CT,看见螺钉没问题就继续观察,没有进一步检查椎管内软组织压迫,就可能存在诊断路径上的问题。
司法鉴定会把几个时间点精确到小时甚至分钟:患者什么时候第一次反映腿麻、腿软,医护人员什么时候完成查体,什么时候通知手术医生,什么时候开出核磁申请,什么时候真正开始检查,影像什么时候出结果,结果什么时候通知到医生。
如果医院没有夜间核磁,或者因为周末、设备、人员原因无法立即检查,也不能让患者一直等待。医院应当评估能否启动急诊检查、采取替代检查、请专科紧急会诊或者及时转往具备条件的医院。对于术后早期出现严重并且快速进展的神经功能障碍,如果临床高度怀疑压迫性血肿,甚至要评估等待影像本身会不会造成更大的延误。
但术后双腿瘫痪、二便障碍,并不只有血肿一个原因。
还可能是螺钉进入椎管、融合器位置异常、残余狭窄没有解除、止血材料形成压迫、脱出的椎间盘组织没有清除、术中直接损伤神经,或者神经出现缺血性损害。少数延迟发病的患者,还要考虑感染和硬膜外脓肿。
所以,司法鉴定不能只看影像报告上的一句“术区改变”,而要调取原始影像资料,结合第一次手术记录、术中影像以及再次手术所见进行判断。
医院有时会强调,再次手术发现“硬膜完整”,以此证明第一次手术没有损伤神经。但硬膜完整只能说明没有发现明显硬膜破裂,并不能排除硬膜外血肿压迫,也不能排除牵拉、挤压、缺血或者器械造成的神经损害。
如果手术中使用了神经电生理监测,还要看监测信号有没有异常、异常发生在什么操作之后,以及医生采取了什么处理。当然,并不是所有普通腰椎手术都必须使用神经监测,不能仅凭没有监测就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确认存在血肿压迫以后,最关键的是有没有及时解除压迫。
对于已经出现明显或者持续加重神经功能障碍的术后椎管内血肿,通常应当按照外科急症处理,尽快清除血肿、充分减压,同时纠正凝血异常。此时仅仅使用激素、脱水药、营养神经药物,然后“再观察一晚”,往往不能解决真正的机械性压迫。
少量血肿、症状轻微而且正在明确改善的患者,经过严密观察后可以有不同处理选择。但如果双下肢肌力持续下降,已经出现会阴麻木或者膀胱功能异常,继续保守观察的依据就必须非常充分。
司法鉴定不会机械地认定超过某个固定小时数就一定构成过错,因为患者病情、压迫程度和手术条件并不完全一样。真正要比较的是,从危险信号出现到医生识别,从识别到完成影像,从影像确认到作出手术决定,再从决定手术到切开减压,每一个环节有没有本来可以避免的等待。
手术室没有空位、主管医生不在医院、准备等第二天主任查房、核磁需要排队,这些都不能天然成为延误急症处理的正当理由。医院既然开展脊柱手术,就应当具备处理严重术后并发症的应急能力;确实不具备的,应当及时组织会诊和转院,而不是等患者神经功能完全丧失以后再处理。
医院还会提出,即使提前几个小时清除血肿,患者也不一定能够恢复。
这句话在医学上确实有可能成立。马尾神经受压程度严重时,即使发现及时、处理规范,也可能留下永久损害。因此,医疗纠纷判断不能把不良结果简单等同于医院过错。
但司法鉴定真正要回答的,不是及时手术能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恢复,而是医院的延误是否降低了患者恢复的可能,或者加重了最终的瘫痪和二便障碍。
这时,患者神经功能恶化的过程非常重要。如果患者最初只是脚趾活动减弱、双腿还有部分感觉,经过数小时等待以后发展为完全瘫痪、会阴感觉消失和尿潴留,说明神经损害可能存在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患者在仍有残余功能时是否获得及时减压,往往直接影响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的判断。
如果患者手术一结束就已经完全瘫痪,随后即使立即检查和再次手术仍然没有恢复,则还要重点排查术中直接损伤、器械位置异常、严重缺血或者术中已经形成的大量血肿。此时责任重点可能不再只是术后延误,而会转向第一次手术操作本身。
至于患者签署过知情同意书,里面写有出血、血肿、神经损伤和瘫痪风险,也不能当然免除医院责任。
知情同意解决的是医院有没有把手术风险充分告诉患者。它不能证明术前评估一定充分,不能证明术中操作一定规范,更不能证明术后出现神经异常以后已经及时检查和补救。患者接受的是合理医疗行为所伴随的风险,不是同意医院可以延误识别或者延误救治。
所以,这类案件最终需要重点调取的,是能够还原整个过程的完整病历。
包括术前原始腰椎MRI和CT、术前专科查体、手术指征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失血量和输血记录、术中影像、神经电生理监测资料、抗凝和抗血小板药物停用及恢复记录、凝血功能、血小板和血红蛋白变化。
还要调取复苏室记录、护理记录、每一次肌力和感觉检查、患者及家属首次反映异常的时间、通知医生记录、医生查房和会诊记录、引流量及引流管处理记录、尿管留置和拔除记录、膀胱扫描及残余尿量记录。
影像方面不要只拿报告,要调取术后MRI、CT的原始影像,并核对申请时间、检查开始时间、报告时间和医生阅片时间。再次手术的麻醉记录、手术室进入时间、切皮时间、真正解除压迫的时间以及术中发现的血肿位置、数量、出血点和神经受压情况,同样非常关键。
把这条时间线完整拉出来以后,案件通常会呈现出三条不同的责任路径:血肿的形成是否与出血风险评估、术中止血或者用药管理有关;血肿形成以后,医院是否因为观察不足而延误发现;发现神经功能异常以后,是否又延误了核磁检查、专科会诊和再次减压手术。
这三条路径必须分别判断,不能混在一起。
腰椎手术后发生椎管内血肿,并不代表医院一定存在过错。如果医院术前评估合理、术中止血规范、术后连续观察,出现异常后立即检查并尽快清除血肿,即使患者仍然留下神经损害,也可能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
但是,如果患者术后已经反复出现双腿无力、会阴麻木和排尿异常,医院仍然长期用“麻醉没过”“术后水肿”“原有腰椎病严重”来解释,没有及时完成神经查体、核磁检查和再次减压,那么司法鉴定真正审查的,就不是血肿能不能百分之百预防,而是医院有没有把本来存在的神经挽救机会拖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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