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

病种与诊疗过错详解 · 原稿第38篇

慢性硬膜下血肿栓塞治疗后脑梗死医疗纠纷判断指南:治疗选择、操作过程与术后救治

作者:何宇律师 · 医学硕士 · 医师律师双证

本文为诊疗过程、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审查指南;概括情景不作为亲办案件展示。具体案件请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及裁判文书核实。
阅读目录
  1. 第一,要先弄清做的是什么治疗,为什么选择这种方案。
  2. 第二,要看当时是否需要尽快解除脑组织受压。
  3. 第三,要看风险评估和方案告知是否具体。
  4. 第四,要看造影有没有识别危险的血管交通。
  5. 第五,要看栓塞材料与患者解剖是否匹配。
  6. 第六,要看导管操作有没有造成血管损伤或血栓。
  7. 第七,要看注射过程和异常后的反应。
  8. 第八,要看抗凝、抗血小板药物如何权衡。
  9. 第九,要看麻醉和循环管理有没有影响脑供血。
  10. 第十,要看术后有没有及时发现新的神经功能变化。
  11. 第十一,要看检查有没有回答“为什么恶化”。
  12. 第十二,要看脑梗死后的救治有没有真正落实。
  13. 第十三,怎样分析诊疗行为与脑梗死后果的因果关系?
  14. 第十四,家属应该重点准备哪些原始资料?
  15. 第十五,哪些情况医院责任可能较高,哪些可能较低?

今天说一下慢性硬膜下血肿栓塞治疗后发生脑梗死相关的医疗纠纷。

患者因为头痛、走路不稳、反应迟钝,检查发现慢性硬膜下血肿,也就是血液在脑表面与硬脑膜之间逐渐积聚。医院建议通过血管介入栓塞治疗。原本希望减少创伤、控制血肿,治疗后却出现一侧肢体不能动、说不出话、意识不清,进一步检查发现脑梗死,也就是部分脑组织因供血中断而受损,最后留下严重残疾,需要长期护理,甚至死亡。

家属最难理解的是:治疗的是脑表面的血肿,为什么脑里面的血管反而堵了?这是原来疾病造成的,还是治疗选择、栓塞操作出了问题?术后已经出现异常,为什么没有更早检查和处理?

医院通常会解释,患者年龄大、有动脉硬化,脑梗死属于介入治疗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术前已经告知风险,术后也进行了检查和抢救。

这些解释需要结合病历判断。脑梗死确实可能在规范操作后发生,术后出现脑梗也不能直接证明栓塞材料打错了位置。但签过知情同意书,不代表医院当然免责。真正需要查清的是:当时为什么选择栓塞,术中怎样识别和控制风险,术后什么时候出现异常,医院有没有在仍然存在救治机会的时候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要先弄清做的是什么治疗,为什么选择这种方案。

这类治疗通常是脑膜中动脉栓塞,通过导管到达供应血肿包膜的血管,减少异常血管的供血,帮助控制血肿进展。它不是把脑动脉里的血栓取出来,也不是直接把血肿抽出来。

因此,应当核对术前影像、症状和方案讨论:是首次治疗、复发后处理,还是配合钻孔引流?为什么选择单独栓塞,为什么没有选择观察或引流?不能只凭“微创”就认定更适合患者,也不能因为后来发生脑梗,就倒推最初的选择一定错误。

第二,要看当时是否需要尽快解除脑组织受压。

栓塞后的血肿吸收需要过程,不能替代所有需要紧急减压的处理。患者已经意识恶化、偏瘫加重,影像提示明显受压或移位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需要引流或其他外科干预,以及单独栓塞能否解决当时的主要危险。

应当对照连续查体、CT原始影像、术前讨论和神经外科意见,查看等待期间是否继续恶化。如果本来需要及时解除压迫,却只等待栓塞后慢慢吸收,就要分析等待是否增加了缺血或其他损害。是否需要手术,不能只凭血肿厚度某一个数字决定。

第三,要看风险评估和方案告知是否具体。

治疗前应结合原有肢体、语言和意识状态,了解既往脑梗、房颤这类容易形成血栓的心律失常、血管狭窄、肾功能和用药情况,安排与病情相符的检查。不是要求所有人完成同一套筛查,而是看已经发现的风险有没有进入决策。

告知也不能只剩一句“有风险”。应当说明栓塞的目的、局限、脑缺血及视力损害等重要风险,以及适合患者的替代方案。核对同意书、谈话与讨论记录,区分方案本身合理、告知不充分,和方案选择、操作同时存在缺陷的情况。告知瑕疵与脑梗死之间的联系,也需要具体分析。

第四,要看造影有没有识别危险的血管交通。

脑膜中动脉通常来自颈外动脉系统,但可能存在异常起源,或者与眼部、颈内动脉系统等血管相通。这些“危险吻合”,就是栓塞材料可能误入其他供血区域的血管交通。

审查不能只看报告写着“造影满意”。应调取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也就是DSA的原始序列,核对血管起源、分支、异常交通、导管位置以及注射前的选择性造影。检查范围应由实际解剖和风险决定,不能机械要求每名患者做完全相同的造影。

如果可见危险通道却没有进一步评估或调整策略,需要分析材料误入其他血管的可能。反过来,术后发生脑梗,也不能单凭结果认定术前一定能看见某条细小交通支。

第五,要看栓塞材料与患者解剖是否匹配。

液体材料、颗粒或弹簧圈的作用方式并不相同,不能只按材料名称判断优劣。应当核对具体产品、规格、实际使用量、与导管的兼容性,以及当时适用的注册资料和说明书。

如果存在危险交通或无法安全到达目标位置,为什么仍选择该材料和策略,应当有医学解释。适用范围是否涵盖具体用途、需要履行哪些管理和告知程序,也应结合当时文件核实,不能把同类产品一概视为相同。

材料使用存在问题,还要进一步证明它是否与返流、非目标栓塞或者其他损伤相关,不能仅凭收费项目下结论。

第六,要看导管操作有没有造成血管损伤或血栓。

脑梗死不一定来自栓塞材料。导管经过血管时,可能出现斑块脱落、血栓形成,或者夹层,也就是血管壁内层受损、影响血流。

应当结合手术记录和原始造影,核对入路、操作困难、导管调整、血流变化及处理过程。术中已经发现新闭塞、异常充盈或血管损伤时,有没有停止相关操作、确认原因并采取措施?

手术记录写“顺利”,不能替代原始图像;记录中出现过操作困难,也不等于必然操作失当。关键是困难是否可以预见、应对是否合理,以及脑梗部位是否与受影响血管相符。

第七,要看注射过程和异常后的反应。

栓塞应在影像观察下进行,关注材料分布、返流和非目标血管显影。“非目标栓塞”,就是材料进入了原本不打算堵塞的血管。

重点核对微导管尖端位置、连续注射影像、暂停或终止操作的节点,以及术末是否完成与风险相符的血流复核。如果发现异常仍继续注射,或者出现新血流障碍却未进一步处理,需要分析其对缺血的影响。

不能把材料有少量返流一律认定为过错,也不能把目标血管成功闭塞等同于整个操作安全。是否超出可接受范围,要结合材料特点、解剖和完整影像判断。

第八,要看抗凝、抗血小板药物如何权衡。

患者一方面有硬膜下血肿,另一方面可能有房颤、冠脉支架或脑血管狭窄。继续用药可能增加出血风险,停药也可能增加血栓风险,没有适合所有人的统一方案。

应当核对原来用药的原因、最后实际服药时间、停药及恢复计划、术中抗凝和导管冲洗记录,以及需要时的凝血监测。不能照搬其他介入手术的用药标准,也不能因为发生脑梗就认定“肝素用少了”。

如果原有高血栓风险,却没有讨论停药影响或持续复评,应分析这种缺陷是否与脑梗机制相关;如果医院已合理权衡,也应承认风险可能仍然发生。

第九,要看麻醉和循环管理有没有影响脑供血。

对于血管狭窄、脑组织受压或基础状况差的患者,明显低血压、缺氧等可能进一步影响脑供血。需要核对麻醉记录、留存的监护趋势、给药执行及异常处置,不能只看一张记录单上的零散数值。

如果出现持续异常,是否查明原因并纠正?术后迟迟不清醒,是否结合用药、通气、血糖及神经查体重新判断?不能把所有不清醒都归为“麻醉没过”,也不能只因存在一次短暂波动,就认定它造成了脑梗。

第十,要看术后有没有及时发现新的神经功能变化。

术前能抬起手,术后抬不起来;原来能够交流,后来答非所问;出现凝视、视力下降、抽搐或意识改变,都需要结合治疗前状态重新评估。

核对离开手术室、麻醉恢复和病房交接时的具体查体,尤其要看护理记录与医生记录能否对应。不能一直写“偏瘫、情况同前”,却没有交代程度变化。全麻或不能表达的患者,也应安排与病情相适应的观察。

已经出现新异常,却长期沿用原有血肿或麻醉影响的解释,可能推迟识别脑缺血。家属反馈可以帮助定位时间,但仍需与客观资料印证。

第十一,要看检查有没有回答“为什么恶化”。

术后偏瘫、昏迷还可能与血肿变化、癫痫等有关,应结合查体进行鉴别。头颅CT有助于了解出血和压迫,但早期CT未见明确梗死,不能单独排除急性缺血。

根据临床判断,是否需要血管成像、磁共振弥散检查,或者直接复核术中造影,应当及时决定。弥散检查有助于发现早期缺血,但不能把等待某项检查作为所有后续行动的前提。

应分别核对检查申请、实际完成、影像可见、医生获知及采取行动的时间。报告尚未正式签发,不一定意味着临床无法获知重要异常;已经做过一次检查,也不代表新的恶化无需复评。

第十二,要看脑梗死后的救治有没有真正落实。

发现新血管闭塞或高度怀疑急性脑缺血时,应当及时组织卒中、介入、神经外科等相关人员评估。需要分清是血栓、夹层、非目标栓塞,还是低灌注,也就是脑部供血不足,因为处理方法可能不同。

合并硬膜下血肿,尤其近期接受相关手术时,不能直接套用普通脑梗死的溶栓方案;但不能溶栓,也不等于没有其他可评估的救治措施。是否适合取栓或其他再通处理,要看闭塞机制、部位、影像、时间和出血风险。已经进入血管的栓塞材料,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都能取出。

应当核对会诊完成、方案决定和实际治疗开始的时间,以及气道、循环、脑水肿等管理。能力不足时,是否及时联系接收医院、评估转运并落实途中支持?不能只写“建议转院”,却没有后续行动。救治后仍应持续复评,安排吞咽、康复及抗栓恢复等后续管理,防止可以避免的再次损害。

第十三,怎样分析诊疗行为与脑梗死后果的因果关系?

首先要区分原有血肿造成的损害、新发脑梗造成的损害,以及发现或处理延误可能增加的损害。梗死发生在栓塞之后,是重要线索,但还需要用分布、血管变化和时间关系解释机制。

如果造影显示材料进入非目标通道,随后相应供血区域出现新发梗死,操作与损害的联系相对较强。如果存在房颤、严重血管病变或停药影响,也要分析这些因素,不能跳过对其他可能原因的分析。

还要分别回答两个问题:脑梗是否与不当操作有关;即使脑梗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后续救治不足是否造成额外损害。及时处理能否避免,不能避免时能否减轻,都需要结合当时可行措施论证。最终梗死很大,不一定证明最初就没有机会;最后积极抢救,也不能自动消除此前延误的影响。

第十四,家属应该重点准备哪些原始资料?

应当尽量取得完整门急诊、住院病历、术前讨论、知情同意、手术与麻醉记录、医嘱执行、护理、检验、会诊、转诊及抢救记录。还要保存治疗前后CT、磁共振、血管成像的原始数据,不要只有报告或手机拍片。

尤其重要的是DSA原始造影和留存的透视、注射影像,既包括栓塞前,也包括操作中、术末及异常后的序列。截图不能完整反映材料运动和血流变化。另应核对栓塞材料及导管耗材的追溯信息、使用记录、相关说明书;有引流手术的,补齐手术和引流记录。

对可能覆盖的数据,及时书面申请保存,包括实际留存的监护、麻醉、输注设备数据及电子病历修改痕迹;确与争议有关的监控录像,也可申请保全。并非所有设备都会保存全部原始数据,应核实具体保存情况,不能把缺失直接等同于没有实施诊疗。

时间轴至少列清:最后一次确认神经功能稳定,首次异常,护士报告,医生到场,检查医嘱开立,实际检查和结果获知,决定会诊、再干预或转院,以及实际开始、完成和后果出现。医嘱开立、实际执行和操作真正开始必须分开,并核对不同系统时钟差异。

第十五,哪些情况医院责任可能较高,哪些可能较低?

如果病历能够证明,患者需要及时减压却无合理理由持续等待;可识别的危险血管交通未被评估,异常操作造成相应缺血;或者术后已有明确新发异常,必要检查和救治长期没有落实,并增加了可以避免或减轻的损害,医院责任可能较高。

如果治疗选择有充分依据,风险评估和告知具体,造影、材料及操作合理,术后持续观察,异常后迅速完成评估、检查、会诊和可行救治,而脑梗仍因难以避免的风险或严重基础病发生,责任可能较低,或者不承担责任。家属拒绝治疗、转院等情况,也要查清拒绝的具体内容、告知和实际影响,不能仅凭签字概括全部责任。

这类案件,不能只问“栓塞后为什么发生脑梗”,还要把治疗选择、材料去向、血流变化和术后救治连起来。先查脑梗怎样发生,再查哪些损害本来可能避免或减轻。

如果你或者家属在慢性硬膜下血肿栓塞治疗后出现脑梗死,遗留偏瘫、失语、意识障碍,甚至死亡,可以整理好完整病历、DSA原始影像、术前术后检查和抢救记录,免费咨询、免费分析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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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用于辅助理解,不作为具体患者的原始影像或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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