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

病种与诊疗过错详解 · 原稿第41篇

麻醉后昏迷、脑损伤或死亡医疗纠纷判断指南:麻醉评估、术中监护与复苏救治

作者:何宇律师 · 医学硕士 · 医师律师双证

本文为诊疗过程、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审查指南;概括情景不作为亲办案件展示。具体案件请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及裁判文书核实。
阅读目录
  1. 第一,要先分清麻醉后没有醒,与麻醉过错造成脑损伤。
  2. 第二,要看麻醉前有没有真正评估患者能否承受这次治疗。
  3. 第三,要看麻醉方式、人员设备和抢救预案是否适合患者。
  4. 第四,要看给药是否合理,是否根据反应及时调整。
  5. 第五,要看气道和通气是否一直有效,而不是只看有没有吸氧。
  6. 第六,要看脑部供血是否受到保护,异常是否被持续追踪。
  7. 第七,要看术中监护能不能还原完整过程。
  8. 第八,要看停药、拔管和转运是否建立在真实恢复之上。
  9. 第九,要看麻醉恢复期和科室交接有没有监护空档。
  10. 第十,要看持续不醒有没有进入鉴别诊断,而不是一直等药效消退。
  11. 第十一,要看心搏骤停后的复苏是否及时、有效启动。
  12. 第十二,要看恢复心跳以后,脑损伤防治和救治升级有没有继续落实。
  13. 第十三,怎样分析医院过错与脑损伤、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14. 第十四,家属应该重点准备哪些资料,怎样制作时间轴?
  15. 第十五,医院责任可能较高与较低的情形怎么区分?

今天说一下麻醉后昏迷、脑损伤或死亡相关的医疗纠纷。

患者因为疾病接受手术或者无痛检查,麻醉前还能正常交流,操作结束以后却迟迟没有醒来,或者先出现呼吸变浅、血氧下降、血压不稳,后来意识越来越差,需要再次插管、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最终发现脑损伤,长期昏迷、遗留严重功能障碍,甚至死亡。

家属最难理解的是:人进手术室的时候还清醒,为什么出来以后就醒不过来了?这是麻醉药还没有代谢完,是原有疾病或者手术风险造成的,还是医院没有及时发现呼吸、循环异常,错过了抢救机会?

医院通常会解释,患者基础病重,麻醉存在个体差异,手术创伤大,病情变化突然;也可能表示药物按常规使用,已经组织抢救,家属术前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

这些解释需要结合病历判断。麻醉后苏醒快慢确实不同,严重疾病和手术本身也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不能因为患者没有醒来,就认定麻醉药用错了。但签过知情同意书,也不能替代对实际诊疗过程的审查。需要把麻醉评估、用药、呼吸循环变化和实际处置连起来,看医院有没有在关键节点发现危险,并采取能够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措施。

第一,要先分清麻醉后没有醒,与麻醉过错造成脑损伤。

持续不醒可能与药物残留有关,也可能是低血糖、体温异常、严重代谢紊乱、脑梗死、脑出血,或者手术期间缺氧和循环衰竭所致。缺氧缺血性脑损伤,就是脑组织因为氧气和血液供应不足受到损害;它与某条脑血管堵塞造成的局部脑梗死,原因分析并不相同。

因此,不能只凭“术前清醒、术后昏迷”认定医院有错,也不能一直用“麻醉没醒”解释全部异常。真正要找的是:什么时候出现了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和处理的信号,医院当时做了什么。

第二,要看麻醉前有没有真正评估患者能否承受这次治疗。

应结合手术必要性、紧急程度和患者状态,了解心肺功能、既往脑血管病、肝肾功能、用药和过敏史,以及既往麻醉异常。明显打鼾、睡眠时呼吸暂停、张口或颈部活动受限,也会影响气道管理。气道,就是空气进入肺部的通路。

家属应核对麻醉前访视、查体、检验和相关会诊,尤其看异常检查是否得到解释。常见问题是检查已经提示明显风险,麻醉记录却只写“无特殊”,没有优化治疗或备用方案。择期治疗与必须立即抢救的急诊不能用同一标准判断;高风险也不是绝对不能麻醉,关键在于风险有没有转化为具体准备。

第三,要看麻醉方式、人员设备和抢救预案是否适合患者。

全身麻醉、椎管内麻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腰麻、硬膜外麻醉,以及检查时的镇静,风险机制并不相同。“无痛检查”同样可能抑制呼吸;腰麻后出现严重低血压、呼吸困难,也不能因为没有全麻就排除麻醉相关问题。

审查麻醉计划、手术安全核查、设备检查和人员配置,确认供氧、吸引、气道工具、监护和复苏设备是否可用。不能只看医院有没有设备,还要看当时能不能真正调用。对已知困难气道或严重心肺疾病,缺少可实施的备用路径,可能让可处理的异常发展成持续缺氧。

第四,要看给药是否合理,是否根据反应及时调整。

麻醉药、镇痛药和肌肉松弛药作用不同。肌肉松弛药可以让患者无法有效呼吸或活动,却不能用来判断患者是否失去意识。年龄、器官功能、合并用药和连续给药,都可能改变药物作用。

应核对药名、浓度、给药途径、实际给药时间、追加过程、输注速度和停止时间,并与当时的呼吸循环变化对照。重点查错药、浓度或泵设置错误,以及异常出现后是否继续追加。不能看到昏迷就认定“麻醉过量”,也不能因为剂量在常用范围内,就不再审查个体反应和实际执行。

第五,要看气道和通气是否一直有效,而不是只看有没有吸氧。

血氧饱和度反映血液携带氧气的情况;通气则是空气能否有效进出肺部。吸氧时,患者已经呼吸不足,血氧数值仍可能暂时没有明显下降。呼气末二氧化碳,是从呼出气体观察通气情况的重要辅助指标,不能与血氧相互替代。

出现呼吸变浅、胸廓运动异常、通气阻力增加、气道压力或二氧化碳波形异常,应核查气道是否堵塞、导管是否移位、回路是否断开,是否存在喉痉挛、误吸等。反复插管不成功时,需要根据能否维持供氧及时调整路径、呼叫支援,不能只留下“插管困难”,没有通气措施和结果。

家属应看导管位置确认、呼吸参数、波形、报警和气道处理记录。低氧后只调高氧流量,而没有解决通气障碍,可能继续增加脑损伤风险。但单个异常值也可能来自探头脱落或循环不足,应与波形、查体及其他数据相互核对。

第六,要看脑部供血是否受到保护,异常是否被持续追踪。

供氧之外,还要有足够血液送到脑部。麻醉期间明显低血压、出血、严重心律失常,都可能影响脑灌注,也就是脑部得到的血液供应。血压目标应结合术前水平、基础疾病和手术特点判断,不能拿一个固定数值判所有患者。

应把血压下降的幅度、持续情况、失血及补液输血、升压治疗和实际效果连起来看。常见缺陷不是出现过一次低血压,而是异常反复或持续,医院没有寻找原因、调整治疗,也没有复查效果。只看术毕一次正常血压,不能还原此前是否经历了较长时间供血不足。

第七,要看术中监护能不能还原完整过程。

常规监护应覆盖适用的氧合、通气和循环项目,并根据患者与手术风险增加必要监测。对于使用机械通气的患者,还要关注呼吸参数和呼出二氧化碳等。麻醉深度、肌松和脑部相关监测有不同适用场景,不能把每一种扩展监测都写成所有患者必做。

重点核对原始趋势与麻醉记录:给药、诱导、插管、体位变化、失血、报警和处置能否相互对应。异常时段监护中断、报警长期无人响应,或者只有间隔记录没有进一步观察,均需查明原因。记录缺失不直接证明当时发生缺氧,却可能妨碍还原过程;不能仅凭几组整齐数值断言全程安全,也不能仅凭书写瑕疵认定脑损伤由医院造成。

第八,要看停药、拔管和转运是否建立在真实恢复之上。

手术结束不等于麻醉风险结束。拔管前应结合气道通畅和保护能力、自主呼吸、氧合、循环、药物残留及再插管风险判断。肌松药残留可能表现为呼吸无力,不能只凭患者动了一下或睁眼,就认定能够安全拔管;必要时应结合相应监测和处理。

审查停药、肌松评估或拮抗、拔管依据、拔管地点与时间。若拔管后出现梗阻、通气不足或持续低氧,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必要时重新建立人工气道。仍需镇静和呼吸支持的重症患者可以带管转入重症病房,并非都必须先醒来;真正要查的是支持措施是否连续。

第九,要看麻醉恢复期和科室交接有没有监护空档。

麻醉恢复室是术后集中观察和处理麻醉早期问题的区域。没有独立恢复室,也应有适合患者的监测治疗安排。恢复期需要持续评估气道、呼吸、循环和意识变化,不能把尚未恢复的患者交给家属“看着等醒”。

应核对离开手术间、到达恢复区、转入病房的实际状态,以及接收人员和监护接续。交接要说明术中异常、最后给药、气道困难和后续风险。血氧看似正常但需要持续刺激才能呼吸,或者意识差、循环不稳仍被转出,却没有匹配的监护和处置,是需要重点审查的情形。评分和签字不能替代当时查体。

第十,要看持续不醒有没有进入鉴别诊断,而不是一直等药效消退。

苏醒延迟,应结合药物、手术时长、体温和器官功能判断,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患者的“必须醒来时间”。但呼吸不稳、意识持续恶化、瞳孔异常、单侧肢体反应不同或抽搐,不能只用个体差异解释。

在维持气道和循环的同时,应根据病情检查血糖、血气、电解质等,评估药物残留和代谢问题,必要时进行脑影像、神经专科评估或脑电检查。脑电检查记录脑部电活动,可帮助识别没有明显抽搐的癫痫活动。不能要求所有不醒患者立即完成同一套检查,但需要看到怀疑什么、为什么检查、结果如何改变治疗。

家属尤其要核对第一次发现异常到医生查体、检查开立、完成、结果获知之间的时间。早期一次头颅检查没有异常,不一定排除了所有脑损伤或脑血管问题;如果异常仍持续,是否需要复评,应结合临床变化判断。

第十一,要看心搏骤停后的复苏是否及时、有效启动。

如果已经发生心搏骤停,也就是心脏不能维持有效循环,应立即启动适当的复苏,安排胸外按压、有效通气、心律判断及适用的除颤和用药,并寻找可纠正原因。呼吸问题、严重失血、过敏反应或其他病因,处理路径不同,不能只写一句“积极抢救”。

应核对异常识别、呼叫、按压开始、通气建立、除颤及恢复循环的实际过程。发现呼吸循环异常以后,是立即提供了有效支持,还是只记录“通知医生、准备抢救”?已经实施的措施有没有改善通气和循环?这些问题比抢救记录最后写了多少种药,更能说明救治是否落实。

第十二,要看恢复心跳以后,脑损伤防治和救治升级有没有继续落实。

恢复心跳只是一个节点,还要继续维持呼吸循环,避免再次出现缺氧和供血不足,根据病情管理体温、血糖及其他代谢异常,并识别、处理癫痫等问题。需要重症医学、神经专科协作时,应核对会诊何时完成、建议是否执行;本院条件不足时,还要审查接收联系、转运风险和途中支持。

应核对循环恢复后的连续监护、血气、检验、神经查体、影像和脑电资料,以及治疗调整后的反应。持续昏迷的预后评估,应考虑镇静药、肌松药及其他干扰因素,结合多方面资料判断。不能仅凭早期一次检查就轻率认定没有恢复可能,也不能因为心跳已经恢复,就停止追查后续是否发生了可以纠正的损害。

第十三,怎样分析医院过错与脑损伤、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先确定损害及其机制,再把导致危险事件发生的因素,与使脑损伤加重的因素分开分析。

如果术前风险没有识别,或用药、气道操作存在明确缺陷,需要判断其是否增加了呼吸循环衰竭的可能。如果危险事件本身难以避免,还要审查医院是否及时识别并有效处理,延误是否增加了缺氧缺血的程度和持续时间。

判断因果关系,要看异常是否发生在脑损伤之前,持续多久,处置后是否改善,以及影像、脑电和神经查体是否支持相应机制。全脑损伤与局部脑梗死的解释不同;原有脑病、严重休克、手术出血和个体药物反应也要同时分析,不能仅凭“术前清醒、术后昏迷”排除其他原因。

如果原始资料显示呼吸或循环异常已经持续,医院却缺乏有效处理,随后出现与缺氧缺血相符的损伤,延误与额外损害之间的联系可能较强。但不能承诺及时抢救一定恢复正常,更不能仅用昏迷天数或抢救总时长推算固定责任比例。

第十四,家属应该重点准备哪些资料,怎样制作时间轴?

家属应尽早申请封存、复印完整病历,并提出保存原始数据的请求。重点包括麻醉前访视和检查、麻醉计划及知情同意、手术和麻醉完整记录、用药执行和输注资料、失血补液输血、拔管记录、恢复室观察和转运交接、抢救及会诊记录。

还应关注监护仪趋势和波形、麻醉机与呼吸机数据、输液泵及除颤设备记录、血气和检验原始报告、脑影像原始数据、脑电资料。如有设备检查维护记录、电子病历修改痕迹、相关区域录像,也应尽早提出保存请求。不同设备不一定保存全部数据,不能等争议扩大后再问是否还存在。

时间轴至少串起麻醉前最后状态、实际给药、诱导插管、异常首次出现、报警和首次发现、护士报告、医生到场、治疗开立和实际执行、停药拔管、转运接收、检查完成和结果获知、复苏真正开始、循环恢复及脑损伤发现。设备时钟可能不同,要核对时间偏差,不能只把不同系统的时间机械相减。

特别要区分“医嘱开立时间”“药物实际给入时间”和“插管、按压、除颤等操作真正开始时间”。“已通知”“准备抢救”“立即处理”是描述,不能替代实际动作。每段等待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异常程度、当时条件和同步实施的支持措施判断。

第十五,医院责任可能较高与较低的情形怎么区分?

医院责任可能较高的情况,是证据证明已知重要风险未准备,用药或气道管理存在明确缺陷,持续低氧低灌注未有效纠正,恢复期失去监护,或者危险变化出现后检查和复苏明显不足,并且这些缺陷实质增加了脑损伤或死亡风险。

医院责任可能较低或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是评估和方案合理,监护持续,异常及时识别,必要检查、针对性处理和会诊转诊确已落实,仍因原发疾病、手术严重风险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发生损害。患者未如实提供关键病史等因素,也需结合真实证据分析;存在基础疾病不意味着医院当然免责。

麻醉后昏迷、脑损伤或死亡案件,需要查清患者从麻醉开始到恢复、转运和抢救的整个过程中,呼吸和脑部供血有没有得到持续保护。

疾病和手术风险需要客观承认;已经出现的异常、当时可行的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也需要逐一核对。把这些资料连起来,才能判断哪些损害来自患者自身情况,哪些可能与诊疗不足有关。

如果你或者家属在手术、无痛检查或者其他麻醉治疗后,出现持续昏迷、脑损伤,最终死亡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可以整理好完整病历、麻醉记录、原始监护资料和抢救记录,免费咨询、免费分析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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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用于辅助理解,不作为具体患者的原始影像或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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