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告知对象、时点、内容和表达是否与风险相匹配。需要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依法具体说明风险和替代方案并取得相应同意。患者具备相应决定能力时,不能仅因家属在场就忽视患者本人;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应有事实依据。

格式化签名只能证明部分程序,不能自动证明已解释与患者决策相关的重大风险。应结合实际沟通、疾病严重性、治疗必要性、可替代选择和病历内容判断。未告知与技术过错可以并存,也应分别分析其对应损害。

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应核对法定紧急处置条件、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及记录。不能一概以未签字为由无限等待,也不能把“急诊”当作无需履行任何告知手续的理由。

拒绝治疗、拒绝检查或自行离院,应核实建议是否具体、风险是否说明、患者是否理解、替代方案是否提出以及拒绝是否真正影响结果。不能凭一张“后果自负”文件直接免除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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